為順應新時期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發展形勢,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融支援體系,吸引更多有利於增強市場功能的創新型金融機構聚集,深圳市政府日前正式公佈《深圳市支援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
對於《補充規定》的出臺背景,深圳金融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深圳更有基礎、有條件抓住機遇,在推動重大金融改革創新方面率先探索、取得突破,進一步鞏固提升金融中心城市地位。《補充規定》主要針對當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最新推出、不斷涌現的中小型、創新型功能型法人總部,進一步擴寬惠及範圍,創新扶持方式,同時順應當前金融領域異地並購重組、增資擴股的新趨勢、新行為,鼓勵和引導本地金融機構增資擴股、異地並購重組,以固化本地金融存量資源,保持我市金融政策相對優勢。
《補充規定》分為兩大主要內容,一是集聚增量,為中小型、創新型功能性總部落戶提供定制化專項政策。該《補充規定》針對券商專業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戶管理公司、獨立銷售機構、保險仲介服務集團、銀行持牌專營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等法人性質的功能性總部,推出更具吸引力、更加定制化的專項政策。例如:對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並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對財務公司、村鎮銀行、註冊資本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一次性獎勵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並參照金融機構總部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優惠政策。
值得一提是,該《補充規定》所稱的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範圍有所拓寬,包括直屬於銀行機構總部,擁有獨立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成本獨立核算且針對某一特定業務領域設立的專營機構,包括私人銀行,小企業金融、跨境資産交易、貴金屬、票據、信用卡和資産運營中心等經批准設立的專營機構。
此外,對在深圳設立的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如隸屬於大型金融機構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於提升本市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産品研發中心或創新實驗室,其研發的産品項目及服務在國內同業産生重大示範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准,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補充規定》第二大內容針對固化存量,引導和支援本地金融機構增資擴股、異地並購重組。
例如:對在深圳註冊的金融機構總部增資擴股、並購重組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達1000萬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在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註冊資本金的,給予一次性增資獎勵:註冊資本金增加30億元以上(含3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對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並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的機構註冊在深圳的,給予一次性並購獎勵:並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50億元以下、3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3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記者 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