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銀行蘊含的風險
記者:有人將影子銀行風險視為我國金融業潛在的“頭號”風險,你認為影子銀行的具體風險在哪些方面?
何德旭:本質上,影子銀行體系作為一種“靠隱藏風險賺錢的行業”,具有超短期、高杠桿負債、過度交易、在期限上出現錯配等特徵,從而使得流動性風險成倍放大,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極大的脆弱性;而且,其破産隔離機制加大了對貸款機構盲目放貸的激勵,使得貸款機構的“逆向選擇”與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同時發生。此外,投資銀行在設計金融産品時採取不合理的假設(如房價會持續上漲)、公司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在治理結構上對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扭曲、評級機構的虛假評級等,都可能成為導致危機爆發的重要因素。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各種類型的影子銀行業務都存在一些值得密切關注的問題與風險。比如,銀行理財業務,一方面,理財産品的短期限(多為1至3個月,一般不超過1年),而其投資對象卻是長期限的資産(如期限長達6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城投債),存在著明顯的期限錯配,一旦被投資資産出現品質問題,那麼銀行理財産品就可能面臨違約的局面;另一方面,理財産品的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向政府融資平臺、“兩高一剩”企業、“鐵公基”、房地産等限制性行業和領域,從整體上看,理財産品資金池資産方的投資收益率可能會顯著低於負債方的投資收益率,造成理財産品最終難以還本付息,從而出現系統性違約;再比如,信貸資産證券化的入池資産標準(甚至不根據標準進行)、資産支援證券投資者範圍、發行要求、資訊披露責任等重大問題的規章制度均不完善,而且市場參與者主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風險仍集中在銀行系統內部;還有,民間借貸利率通常較高,少數民間融資從銀行體系流出並再流向企業,扮演了“資金掮客”的角色,民間私募基金缺乏相關法律規範和制度安排,且未納入監管範疇,也成為滋生非法集資案件的重要因素。
有鋻於此,影子銀行蘊含的長期風險已經引起了管理層的高度重視。比如,中國人民銀行在2010年12月引入了“社會融資總量”的概念,包括銀行表內外以及股市債市的融資,並在2011年8月將一些表外資産包括到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計提中;再比如,銀監會在2011年10月要求所有金融機構詳細報告表外交易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影子銀行除了自身的風險以外,對貨幣政策的制定以及對整個儲蓄系統和金融系統都有誤導、干擾甚至危害。一是高杠桿運作的影子銀行對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的經營、金融市場的資産品質等穩健性指標有著無法忽略的影響;二是影子銀行體系的隱蔽和活躍勢必加快整個經濟體系的貨幣流通速度,潛在影響基礎貨幣的調控以及貨幣供應量的調控;三是影子銀行實際利率情況對官方政策利率形成強烈干擾,扭曲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四是影子銀行具有的採用批發形式進行交易,産品複雜、進行不透明的場外交易、舉債經營、杠桿率高等特點,使整個體系處在監管的盲區,放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