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12項禁令 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公款購房

2012-11-23 09:59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范樂

  記者昨天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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