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孫小姐在上班時接到一個短信,稱其所持有的一張儲蓄卡在外地消費了10萬多元,情急之下孫小姐趕緊報警,但案件至今未能偵破。孫小姐於是將發卡的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
福田法院認為雙方均有一定過錯,判決各承擔一半責任,孫小姐與該銀行均不服提起上訴。昨日,該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卡被盜刷儲戶狀告銀行
原告孫小姐起訴稱,她在該銀行辦理了一張一卡通的儲蓄卡,今年1月31日13時27分,她接到該銀行發來的短信,稱該卡消費105932元。由於此時自己正在深圳上班,沒有任何消費,孫小姐立即致電該銀行客服電話,客服人員告知她該項消費是在東莞市銀聯進行的。孫小姐立即打110報警,于當天13時41分取得報警回執。
孫小姐認為,自己在此期間一直在深圳,沒有任何消費,銀行卡一直妥善保管沒有遺失。她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該銀行方面則表示,原告孫小姐的銀行卡發生的POS消費交易屬於憑密碼交易,密碼交易的特點和功能決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應視為本人行為”。該行交易處理系統及銀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在受理涉案的POS消費時,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因此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判決雙方各擔責50%
福田法院一審認為,被告負有保證原告存款安全的義務,原告負有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原告在收到短信到拿到報警回執,中間只有約15分鐘時間,原告顯然不可能從東莞趕到深圳市南山區原告的上班地點,故該銀聯消費發生時,原告應當不在現場。POS簽購單上刷卡人簽名為“陳通銀”,也與原告儲蓄卡背後的簽名完全不同,可推定刷卡人持有的是偽造的卡,被告的系統未能識別偽卡,顯然存在過錯。
本案中涉案銀聯消費使用的是正確的密碼,顯然原告未盡到保管密碼的責任。綜上,原、被告雙方對涉案款項的損失均存在過錯,法院據此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對於一審“各打50大板”的結果,儲戶與銀行均表示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