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男子借銀行漏洞“炒金”

2012-06-26 09:21     來源:山東商報     編輯:范樂

  短短十天時間,張強(化名)在發現銀行黃金買賣交易系統存在漏洞後,利用該系統漏洞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但隨後這兩千余萬鉅款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劃走,而他也被銀行告上了法院……近日,備受關注的“中國黃金第一案”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案的二審主審法官接受本報記者採訪,講述了案件的審理全過程。

  低價委託炒金成功就幾天成千萬富翁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向記者講述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2006年5月30日,張強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偉(化名)。因身份證已過期,張強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採用電話銀行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張強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託。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張強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后,張強從外地歸來後發現,自己的委託成功了。

  於是,張強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並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銀行稱其惡意操作他本人卻認為合法

  褚飛法官告訴記者,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張強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張強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

  然而,張強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認可,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萬餘元交易所得。

  憑著銀行系統漏洞重復操作有故意性

  褚飛法官告訴記者,如銀行拿不出關於開展該業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務,其與被告張強簽訂的合同也就屬於無效合同。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張強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張強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

  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張強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張強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電腦沒做出正確判定。

  張強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於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後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覆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余萬元。“找到漏洞後,進行這麼多次連續、重復的操作,充分説明張強是故意為之。”在褚飛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 新聞背景其轟動性不亞於“許霆案”

  褚飛法官告訴記者,由於這是當時銀行業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漏洞引發的訴訟案件,且涉案金額巨大,引起了關注,並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而該案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很大轟動,人們議論紛紛,有人還將其與發生在深圳的“許霆案”相提並論。

  有人説,“利用銀行系統的漏洞得利,都是不當得利,都應追繳所得,甚至當事人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就像‘許霆案’一樣。”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筆一筆的交易,經過了一個受理、審查、確認的過程。我委託買,你給我買;我委託賣,你給我賣,我獲利了,難道就是不當得利?那麼我如果賠了,銀行也會負責嗎?”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援銀行關於撤銷張強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張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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