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級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儲戶在櫃員機取款時不慎,銀行卡被不法分子調包;銀行未及時根據儲戶請求凍結賬戶,導致3.2萬元存款被取走,應當對儲戶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3月20日9時36分,儲戶林女士在莆田市仙遊縣一家銀行營業大廳櫃員機持卡取款,銀行卡被幾名不法分子調包後修改了密碼。
當日9時39分44秒至42分42秒,林女士的銀行卡記憶體款被人分6次共支取人民幣1.8萬元。林女士持廢卡取款未果,于9時41分向銀行工作人員要求查詢;9時42分3秒,林女士向工作人員要求凍結其賬戶。
9時45分2秒,銀行應林女士要求凍結了其銀行卡賬戶。而在9時44分50秒時,林女士被盜的銀行卡內的3.2萬元存款又被人轉入他人賬戶;自9時47分23秒起至9時49分37秒止,被轉入的銀行卡內的存款被人分8次支取。
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存款損失人民幣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林女士和銀行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係,林女士作為儲戶,有權要求銀行隨時兌付存款並支付利息,同時也應該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本案中,林女士在櫃員機持卡取款時,對周圍的人和環境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沒有妥善保管好銀行卡,導致銀行卡被調包、密碼被修改,這與其1.8萬元卡記憶體款損失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法院指出,林女士在經過查詢發現銀行卡被調包、卡記憶體款被盜後,于9時42分3秒正式向銀行申請挂失,此時銀行應該立即採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但銀行措施不當,操作時間過長,致林女士銀行卡記憶體款又被轉賬3.2萬元,銀行應對林女士這部分的存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仙遊縣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給林女士經濟損失3.2萬元。莆田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説,儲戶要妥善保管銀行卡,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金融機構應當提高工作效率,規範操作,特別是類似該案的特殊情況處理運作機制的建立及完善,保障儲戶合法利益。(記者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