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團

2013-05-02 15:56     來源:     編輯:林天泉

  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佈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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