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剛:調控新增貸款規模是最有效貨幣政策操作工具

2012-05-28 13: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范樂

  本文對2001-2010年的10年間中國貨幣政策的操作工具進行了系統分析探討,認為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發行人行債券在整體上並無緊縮效應,提高存貸款利率有著信貸擴張效應。與這些政策手段相比,調控新增貸款規模的有效性程度還是最高的。

  一、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機理

  21世紀的前10年,儘管貨幣政策取向多次調整,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卻呈現了快速上行的趨勢。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相比,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具有因法定而強制性的特點。央行在運用這一工具時,金融機構不能與央行進行任何的價格或數量“談判”,只能遵守照辦。央行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從而派生貨幣的創造)有著直接影響,與此相應,它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也有直接的影響。從理論角度説,一旦央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就直接收緊了金融機構的銀根;反之則放鬆了金融機構的銀根。

  但僅從貨幣乘數計算公式來判斷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效應,有著理論缺陷。它舍去了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的各種備付金、購買證券和對貸款客戶的償債能力審查等,因而與實踐狀況有著明顯差距。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缺陷在於,它未能指出央行通過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所收取的資金是如何使用的,造成這些資金似乎一旦收到央行賬戶就“蒸發”掉了的假像。

  從2001-2010年的10年間每年年底按照人行規定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應當繳納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數額可以看出,法定存款準備金數額的大小,既受到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高低的直接影響,也受到金融機構吸收的各類存款餘額大小的直接影響。以2010年12月底法定存款準備金12.6萬億元為例,在貨幣乘數為4的條件下,它收緊的資金量達到63萬億元以上,而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僅有47.9萬億元,遠不足以抵補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提高所引致的銀根收緊效應。如果這種情形真的發生了,那麼,不需要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的介入(如管制新增貸款規模等),2003年以後的經濟運作早就陷入了通貨緊縮和嚴重衰退的境地。但事實上,2003年之後中國經濟並沒有發生通縮的困擾、依然走出了高速增長的態勢。重要的並不在於這一耐人尋味的矛盾現象存在,而在於如何合理地解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持續提高過程中的資金運作走勢。

  在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條件下,如果人行果真“凍結”了對應數量的資金,那麼,在人行的資産負債表的“資産方”就必然有這筆資金的存在。但在人行歷年各項資産中,不僅找不到這筆資金,甚至連“人民幣資産”的科目都沒有 。如此鉅額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不可能在運作中“蒸發”,唯一的解釋只能是,人行在得到這些資金後又將它使用出去了。那麼,人行是如何使用這些資金的呢?

  在“資産方”,人行的最大資産為“外匯”,2010年底已高達20.68萬億元(佔人行“總資産”的比重79.75%)。如此鉅額的外匯資産增加需要以人民幣資金予以對衝,但在“負債方”,“貨幣發行”科目下2010年的數量僅為4.87萬億元,與“外匯”科目下的20.68萬億元相差甚大。要進行外匯資産的對衝,就必須有足量的資金來源。既然“貨幣發行”不足,就只能借助其他渠道。從“負債方”看,2001-2010年的10年間,增長最快的當屬“金融性公司存款”,它在2010年底達到13.67萬億元,佔總負債的比重達到52.71%。“金融性公司存款”的餘額主要由金融機構繳納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構成,由此可知,人行屢屢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主要用途在於對衝外匯佔款。基本的操作過程是:人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人行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人行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人行使用這些資金向金融機構購買外匯資産(從而“外匯”增加)→金融機構按照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要求繳納給人行的人民幣資金又回流到金融機構 。在這個迴圈中,就金融機構整體而言,以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名義交給人行的人民幣資金又通過人行購買外匯資産回到了原點,因此,人民幣資金並沒有減少。法定存款準備金與外匯佔款的這種對衝機制決定在了2003年以後,儘管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屢屢提高,但經濟運作中的資金並沒有發生嚴重緊縮;同時它也決定了在2011年以後,只要還需對衝外匯佔款,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依然有著繼續上調可能和上調空間。

  通過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來對衝外匯佔款,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關係上雖然沒有緊縮效應,但它有效防範了通過鉅額“貨幣發行”對衝外匯佔款可能引致的通貨膨脹、經濟過熱和一系列經濟社會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説,它維護了中國金融運作秩序的穩定,支援了國民經濟穩步持續發展,因此是積極有效的。

  但也應注意到,由於外匯資産在各家金融機構中的分佈是不平衡的,因此,在利用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衝外匯佔款過程中,對那些吸收外匯存款(從而外匯資産)較少的金融機構來説,以法定存款準備金名義繳納給人行的人民幣資金並不會因人行購買外匯資産而流回,所以依然有著明顯的資金緊縮效應。缺乏外匯存款(從而外匯資産)的主要是中小金融機構,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屢屢提高的過程中,他們的可貸資金日益緊縮。雖然也可通過銀行間拆借等路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緊張狀況,但利率成本將大幅上升,由此引致兩方面情形發生:一是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的放款力度明顯降低。這是導致2006年以後小微企業疾呼貸款難的一個重要成因;二是向小微企業放款的利率水準明顯上升,甚至超過一部分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這是導致2006年以後小微企業貸款難的另一個重要成因。從這個意義上説,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並非完全沒有資金緊縮的效應,也並非對經濟運作走勢毫無影響。這種情形也解釋了長期困擾人們的一個實踐反差現象——“宏觀層面上資金相對過剩、微觀層面上感到資金相當緊缺”的成因。

  二、發行人行債券以調劑對衝頭寸的機理

  如果説在2005年以前“貨幣發行”+“金融性公司存款”大於“外匯”的話,那麼,在2006年之後前二者之和就小于後者了,這意味著即便屢屢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人行所得資金依然不足以對衝外匯佔款,存在一定程度的餘額缺口。由此,對衝外匯佔款的人民幣資金不足部分是如何解決的?“發行債券”成為人行通過市場調節資金餘缺的一個主要機制。然而,這一機制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工具相類似,同樣存在對衝外匯的資金回流效應。

  “發行債券”與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成為人行對衝外匯佔款的重要機制。一個突出的實例是,2008年9-12月份,人行連續3次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7.5%下調到15.5%,按此操作人行應向金融機構回吐人民幣資金。在人行賬上缺乏人民幣資金的條件下,其流程大致是:人行在海外賣出外匯資産獲得外匯→再將外匯賣給國內金融機構從而獲得人民幣資金→人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人民幣資金回吐給國內金融機構。但實際操作並不如此,實踐過程中的基本流程是:人行通過加大“發行債券”獲得人民幣資金→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人民幣資金回吐給金融機構。2008年8-11月份,人行的“外匯”資産從13.95萬億元增加到14.7萬億元,由此可以判定,在9月份以後的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過程中,人行沒有賣出外匯資産;另一方面,在“負債方”,“金融性公司存款”在8月份達到8.39萬億元,但9月份和10月份分別減少到8.25萬億元和8.17萬億元。因此,在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過程中,人行的確向金融機構回吐了人民幣資金。那麼,這些資金是怎麼迴圈的呢?從“發行債券”一欄中可見,8月份的數值為4.23萬億元,9月份和10月份的數值分別增加到4.59萬億元和4.74萬億元,新增加額均大於同期“金融性公司存款”減少的數額,因此,人行是用“發行債券”所得資金回吐給金融機構的。

  “發行債券”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同屬人行債務性資金來源,但在具體操作中,它們對人行和金融機構的有著不同的意義。從人行角度看,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一項強制性機制,它形成的債務在期限方面並無限制條件、在利率方面比較低(2008年底之前為1.89%,2008年底之後為1.62%,均明顯低於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因此是一種“深鎖定”的債務。與此不同,“發行債券”更具有市場化的操作涵義,其在規模、利率、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交易對手方——金融機構的購買意願限制,且需要持續地進行“賣新債還舊債”的操作,因此是一種“淺鎖定”的債務。在人行債券規模持續擴大的條件下,金融機構每月認購的意願難以持續,引致2007年以後人行債券發行流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人行選擇了運用行政機制定向發行的方式,但即便如此,要持續擴大債券規模,也還有不少困難。因此,從人行角度出發,更願意選擇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方式來籌集債務資金對衝外匯佔款。從金融機構角度看,如果僅在購買人行債券和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之間做出選擇,它們寧願選擇購買人行債券。一方面人行債券的利率通常要比法定存款準備金高過1個百分點以上,收益率較好;另一方面,即便不説在購買中有著較大的選擇餘地,僅僅人行債券是可交易的證券,就有利於經營資金的頭寸調度。

  三、調整存貸款基準利率的機理

  2004年10月28日,人行出臺了《關於調整人民幣基準利率的通知》(簡稱“通知”),邁出了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步伐。但2006年4月以後,人行屢屢運用行政機制調整存貸款基準利率,使得存貸款利率市場化進程發生了新的變化。

  2001-2010的10年間,人行先後17次調整了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從人行公佈的相關資訊看,調整存貸款基準利率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二:一是利率的高低直接調節著銀根的緊松,即貨幣經濟學中説的“提高利率收緊銀根,降低利率放鬆銀根”。二是應努力實現存款的正利率,即貨幣經濟學認為負利率有著一系列負面效應。但是,這些所謂的理論依據,存在著諸多似是而非之處。

  先從前一個理論根據看,儘管幾百年來,幾乎所有的經濟學家和金融學家都熟知“提高利率收緊銀根、降低利率放鬆銀根”這一定理,但幾乎沒有人分析過“誰提高了誰的利率、收緊了誰對誰的銀根”這一關鍵問題?從發達國家的實踐看,這一定理的內涵應當是:央行提高央行的利率,收緊了央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銀根。例如,美聯儲提高了聯邦基金利率,就提高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聯邦基金借款的成本,從而收緊了聯邦基金對這些金融機構放款的數量。反之,央行降低了央行利率,也就放鬆了央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銀根。但在中國,人行每每調整的不是央行利率,而是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這有著政府給企業定價的特點)。由於內在機理不同,其效應就很難用“提高利率收緊銀根”的定理予以解釋。

  首先,央行提高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未必有緊縮銀根效應。在這方面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其一,在2004年10月以後,隨著“通知”落實,金融機構已有在基準利率之上決定貸款利率的自主權,在此條件下,人行再按照每次0.27個百分點(2010年以後改為每次0.25個百分點)亦步亦趨地運用行政機制提高貸款基準利率是否與“通知”精神相逆而行?其二,在貸款市場中金融機構尚處於優勢地位的條件下,對中國的絕大多數企業來説,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是貸款的可得性更重要還是貸款利率高低更重要?

  2004-2010年間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各利率浮動區間佔比情況顯示,“下浮”和“基準”的佔比有著提高的走勢(從2004年第四季度的47.79%上升到2009年12月的64.45%),與此對應,“上浮”佔比有著降低的趨勢。2004年以後,銀行體系內資金相對過剩情形逐步增強(以至於有了“流動性過剩”的説法),各家金融機構在貸款市場中的競爭加重,貸款利率有著下行的壓力。在此背景下,人行在2006-2007年間運用行政機制陸續8次上調貸款基準利率,與市場機制導向的要求並不一致。

  貸款利息是金融機構從工商企業等借款者經營運作利潤中分取的一部分收益。對工商企業來説,通常只有在經營利潤減去利息支出後依然有較大剩餘的條件下,才可能大量借入貸款資金;對金融機構來説,只有在工商企業具有較強的還本付息能力的條件下,才願意向他們大量放款。這意味著,貸款利率的任何幅度提高都可能明顯抑制貸款需求的假定是不成立的。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貸款利息只是企業經營總成本構成中一個不太大的部分,貸款利率上升1個百分點,對企業經營總成本上升的影響幅度遠低於1個百分點。如果一家企業連經營總成本上升1個百分點都難以承受,又如何防範生産過程中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價格上漲(例如,多年來中國的PPI上漲率均在5%以上)、員工工薪提高、管理過程中的成本增加、市場行銷過程中費用增加(如廣告費支出增加)以及其他方面的開支增加等風險,同時,金融機構又如何敢於給這類企業發放貸款?

  以上種種説明一個內在機理,在一定限度內,提高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並不具有明顯的抑制貸款需求從而緊縮貸款增長的效應。

  其次,提高存款利率具有迫使金融機構增加貸款的效應。人行在提高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同時,大多也提高了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在貨幣經濟學中,提高存款利率的直接效應是刺激存款增加,由此,對金融機構來説,在吸收的存款數量增加且成本提高的條件下,能夠做出什麼選擇?如果金融市場中有著大量利率(或收益率)高於存款基準利率的債券等金融産品,也許他們還有選擇餘地,但如果真有這類金融産品存在,在存款基準利率未提高時,金融機構早就足額購買了;另一方面,存款基準利率提高通常引致交易中的金融産品價格在波動中收益率降低;再一方面,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可供對衝存款基準利率提高的産品和機制相當稀缺。這些條件決定了,金融機構應對存款基準利率提高的措施基本上只剩一個——加大發放貸款的力度。將這一選擇與貸款基準利率提高效應相連接可以看到:提高貸款基準利率缺乏緊縮銀根的效應,提高存款基準利率有著迫使金融機構增加貸款數量的效應,所以,提高1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的結果是放鬆銀根。

  最後,雖然每次提高1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的數值基本一致,它們之間的利差沒有大的變化,但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與活期存款利率之間的差額卻有著擴大走勢。2002年2月,1年期貸款與活期存款之間的利差為3.33個百分點,到2007年12月二者為6.66個百分點,擴大了1倍。凈利差越大意味著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風險的能力越強,則可放貸規模越大;反之,則可放貸規模越小。

  另一方面,如果活期存款佔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的比重較低,那麼,1年期貸款與活期存款之間利差擴大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影響不大。但在企業存款和居民儲蓄存款中“活期存款”佔比達到50%左右,由此1年期貸款與活期存款之間利差的擴大就將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擴大發揮重要影響。

  2006年4月,在貸款增長率上行的背景下,人行開始提高貸款基準利率,但貸款增長率並沒有因此而下行,反而從3月份的11.29%上行到12月份的15.72%;2007年3月份開始,人行連續6次提高存貸款基準利率,貸款增長率卻從2月份的16.99%上行到10月份的17.69%;2007年11-12月,人行開始實行對新增貸款規模的行政管控措施,由此引致貸款增長率下行。實行新增貸款規模的行政管控措施,意味著運用存貸款基準利率來調控貸款規模(從而調控貨幣數量)的預期目的未能達到。

  提高存貸款基準利率的另一個理論根據是消解存款負利率的現象。主要理由:一是在由物價上行導致負利率條件下,對企業來説,貸款利率實際上打了折扣,由此,為貸款的低成本所刺激,企業申請貸款的意願將明顯增加。貸款的增加將引致物價的進一步上升,並引致負利率狀況加重和企業申請貸款的意願進一步提高。如此迴圈下去,將陷入經濟過熱和惡性通脹。二是在負利率條件下,存款人不願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轉用於購買其他金融産品),而金融機構原先吸收的存款又已用於發放貸款,由此將引致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緊缺,一旦存款人從金融機構提取存款遇到困難,就可能引致眾多存款人的“擠兌”;。三是在負利率條件下,國內資金在尋求收益的過程中,可能向海外流出,由此引致國內資金緊張。但是,這些理論根據在分析中暗含了太多假定條件,從而嚴重偏離實際。

  負利率是否必然引致企業貸款的增加?關鍵的問題不在於企業申請貸款的內在衝動(這種衝動在存款正利率條件下同樣存在),而在於金融機構在貸款市場中是否有著充分的信貸決定權和預算約束是否硬化。在主要商業銀行已建立比較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信貸問責制的條件下,是否發放貸款並不單方面取決於企業的需求,還要考慮企業的償債能力、資本充足率及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的約束、金融機構自身的資産結構(如流動性充足程度等)以及其他一系列條件,因此,負利率條件下的企業貸款申請程度並不是決定金融機構是否放款的唯一因素。

  負利率是否將引致金融機構的資金緊缺?肯定的回答存在著一系列不符合實際的假定條件。其一,在負利率條件下,存款人不把資金存入金融機構,這些資金到哪去了?如果這些資金用於購買非存款類金融産品,那麼,它們轉移到賣方手中後到哪去了?只有一個可能,又被賣方存入了金融機構。因此,如果分析不是停止于這些資金用於購買其他金融産品,而是按照資金流向繼續展開,就不難發現,這些資金總是要以存款方式流入金融機構的,由此引致的改變充其量不過是存款人的身份變化(如居民儲蓄存款變為企業存款)。對金融機構整體而言,流入的存款量沒有減少。其二,假定存款人在購買非存款類金融産品中比較集中地從某家金融機構取款、然後金融産品的賣方再將這些資金存入另家金融機構,在此情形下,可能發生前家金融機構的資金短缺現象,但在一般情況下依然不會發生因擠兌而倒閉的後果。這是因為,金融體系中存在著一系列機制可調劑和緩解資金緊缺,其中包括資金拆借、央行再貸款和存款保險等等,因此,並不會發生因某家金融機構出現“擠兌”而引致倒閉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混亂現象。

  負利率是否將引致資金大量流向海外?且不説中國資本賬戶中的金融交易項目並未充分對外開放,國內資金缺乏流向海外的基本路徑;也不説中國近年來面臨的主要問題不是資金外流而是外匯資金大量流入國內,從而如何強化“走出去”戰略,促使企業更多地使用外匯資金進行海外投資運作成為政策要點;即便在資本賬戶已充分開發的發達國家中,存款負利率也不見得屢屢引致了大量資金外流。日本在上世紀9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以後,持續了20年的存款負利率,也沒有因資金外流嚴重制約了經濟發展。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美國也處於存款負利率境地,但2010年在走出金融危機困境中,它的GDP增長率依然在2%以上,同樣沒有發生資金大量外流抑制經濟發展的現象。

  在存款負利率條件下,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努力爭取實現存款正利率是一番好意,但它實際上是通過利率來調整存貸款市場各方參與者(甚至包括金融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貨幣政策屬需求總量政策,並不具有調整經濟運作中利益關係的機能,以此來解決存款負利率問題十分困難。

  四、運用行政機制管控新增貸款的機理

  在中國,1998年取消了信貸規模計劃管理標誌著貨幣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將更多地運用非行政機制,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此後,在“窗口指導”下,雖然在貨幣政策中間目標中列出了每年新增貸款規模指標,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也使用了一些行政機制影響,但還基本屬於“打招呼”範疇。2007年11月份以後,在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過程中,以“對金融機構信貸規模硬約束”的名義,實行了新增貸款規模的行政管控措施。其中,2007年11-12月份,要求各家金融機構不再增加新的商業性貸款;2008年將新增貸款規模控制在3.64萬億元,並按季度進行管控;2010年雖然實行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但依然將新增貸款規模界定在7.5萬億元,對各家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按季度實行行政管控。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曾明確指出:“貨幣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與信貸之間的關係。……信貸獲取能力的變化對經濟活動的水準具有顯著影響,而真實利率水準的變化對經濟波動的影響似乎要小一些。……貨幣制度是一組更廣泛制度當中重要的一組,這些廣泛的制度被用於提供信貸、監控貸款,或者更廣泛地説,支援跨期交易。”但從傳統貨幣經濟學看,對貸款規模實行行政管控並不屬於貨幣政策工具範疇,它的實行意味著運用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存貸款利率、發行債券和公開市場業務等工具已難以實現貨幣政策調控的中間目標,因此屬無奈之選。在存貸款利率已部分市場化(如貸款以基準利率為下限,上限放開)的條件下,實行新增貸款規模的行政管控也引致了一系列新現象的發生。

  第一,擠壓貸款利率快速上行。貸款利率是貸款資金的價格。對新增貸款行政管控導致了可貸資金的緊缺,使得貸款利率快速上行。2007年12月21日提高存貸款基準利率之後,6個月期基準利率為6.57%、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7.47%,但2008年1-10月,金融機構貸款的平均利率均高於基準利率1個百分點左右。2008年11-12月份在連續5次降低貸款基準利率背景下,6個月期基準利率為4.86%、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5.31%,但金融機構的貸款平均利率依然高過基準利率1個百分點以上。2008年底,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為30.34萬億元,1個百分點的貸款利率意味著金融機構從客戶方多收了3034億元利息。這是引致2008年實體經濟部門經濟效益下滑而金融機構業績明顯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

  第二,金融機構成本轉嫁。在新增貸款規模受到限制從而導致資金緊缺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在貸款市場中優勢地位更加強化。客戶迫於需要貸款,遷就了一些金融機構的不合理要求。例如,金融機構給企業集團授信原先只是舉辦一個簽約儀式,授信額度內的貸款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並辦理了具體貸款手續後才開始計算利率。但2008年,一些金融機構從授信簽約之後就按照授信額度記取1個百分點左右的利率。又如,在發放貸款之前,金融機構通常要對放貸項目進行調研考察,所需費用計入金融機構經營成本。但2008年,一些金融機構將這些費用轉由客戶承擔。

  第三,影子銀行作用凸顯。在銀行金融機構貸款規模受到嚴重制約以後,各種繞開規模限制的影子銀行方式隨之出現,變通方式的貸款數額急劇增加,其中包括銀信合作、理財産品等等。2008年新增貸款4.77萬億元,但銀信合作達到1萬多億元的規模;2010年新增貸款7.95萬億元,銀信合作規模達到3萬億元左右。

  第四,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偏離正常節奏,形成規模倒逼。2008年和2010年在按季度管控貸款規模的機制下,出現了金融機構盡可能將每個季度的貸款額度在第一個月投放出去,從而使得在各月份之間的貸款投放數額偏離了正常節奏。2008年第四季度,在抵禦美國金融危機衝擊和擴大內需、刺激經濟的宏觀政策背景下,人行于11月3日宣佈不再對金融機構貸款規模實行硬約束。在行政管制取消的條件下,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的投放出現突發性反彈。2008年11-12月,在本屬貸款淡季的月份中,新增貸款12487億元,佔全年新增貸款的26.18%;2009年第一季度新增貸款46160億元,與2008年全年新增貸款47703億元接近;2009年前6個月新增貸款74052億元,是2007年全年36406億元的2.03倍;2009年全年新增貸款96288.96億元,是2008年的2.01倍。金融機構貸款節奏的這些變化,不僅給2010年(以及此後)的宏觀經濟走勢以重要影響,而且也給貨幣政策調控留下了難題。

  第五,貸款規模並未完全控住。2008年的新增貸款規模管控指標為3.64萬億元,但10月份就已突破這一限制,達到37964.22億元;2010年新增貸款規模管控指標為7.5萬億元並按照“3:3:2:2”的比例進行季度管控,但第一季度新增貸款26101.66億元、佔7.5萬億元的34.8%;上半年新增貸款46361.81億元,佔7.5萬億元的61.82%;前9個月新增貸款62857.57億元、佔7.5萬億元比重83.81%;全年新增貸款79512.77億元,比7.5萬億元多了6.02%。

  儘管對新增貸款規模的調控存在著上述一系列負面效應,但與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發行人行債券和調整存貸款利率等政策手段相比,就實現貨幣政策中間目標而言,它的有效性程度還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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