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募方式推出所謂“垃圾債”是對的。將這類債券定名為“中小企業私募債”也是比較準確的。這比過去聽到的所謂“高收益債券”要準確的多。因為,高收益必定伴隨高風險,而且這類債券基本不適於中小投資者參與,如果取用“高收益債券”的提法,極易誤導投資者,而帶來很大風險。
現在的處理方式很好,私募債就限定了投資者的範圍。比如合規的機構投資者,或風險承受能力達到一定水準的個人投資者。而且,整個募集實施遵從了信託法的要求。所以,目前所謂中小企業私募債,不過就是由證券公司承銷,在交易所備案,同時可以在交易所一個特殊平臺上實現“私下轉讓,公開報備”的信託型證券産品。實際上,過去的許多信託産品,信託公司一般也會提供私下轉讓的流動性服務,當投資者需要退出時,他們自己或委託承銷人尋找接盤對象,然後雙方談價,成交後由信託公司負債過戶。
從現在的情況看,此次推出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本就是仿傚了信託産品的運作規則。不同的是,對發行人、承銷人、投資者的要求等,恐怕都要比單純的信託産品更加嚴謹。比如,規定一份信託産品100萬元,那你只要有100萬元,不管你所擁有的資産是多少,你就可以購買。但交易所私募債券就不一樣了,就算你只買100萬元債券,你也必須擁有500萬元以上的資産,而且具有兩年以上的投資經驗等。
私募債的定價目前還不是徹底市場化的,現在的規定是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最高利率20%左右。由於貸款基準利率本身就是利率管制的産物,所以以此為基準當然也就無所謂市場化利率。未來這個利率基準應當考慮以國債利率或中央銀行認定的其他基準利率“加點”方式確定。
我估計,此次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會超過15%。因為,如果超過15%,企業會比照銀行貸款來看發債的融資成本是否合算。我們注意到,交易所規定,企業債券發行時,信用增強機制越健全,越容易獲得交易所的備案。這一點十分關鍵,因為這實際是“變相的核準制”,勢必迫使企業想方設法增強信用水準,出示抵押物、擔保等。但問題是,如果企業抵押物充足,擔保充分,那何不去銀行貸款?
按照現在的貸款利率水準,年度經營額在12億元以上的企業,勢必也是銀行不錯的客戶,尤其是在當下銀行貸款需求不足的情況下。不要認為,15%的收益很好,因為它對應的風險有多大,中小投資者很難把握。現在實體企業生存環境不好,運營艱難。企業産品一滯銷,立即就會出現大問題。這是實體企業的特點。因為,只要産品滯銷,很短的期限內(比如三個月)就會出現供貨商和銀行同時摧賬的情況,企業現金流當即就斷。而所有債務就會一併出事。
所以,要搞好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必須要有宏觀經濟的配合,內需市場十分旺盛,這時的此類債券風險才會減小。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另一個風險來自流動性不足。買了想賣沒那麼容易,恐怕需要較大的價格折讓。因為,按照信託法要求,每只私募債的持有人只有200位。過少的持有人基本不可能隨時達成市場交易。也就是説,想賣出手中債券的人找到接手的下家十分不易,難度恐怕比當年“街頭股票交易”還大,因為持有者過少,單筆交易額太大。
這樣的流動性水準,必然造成私募債的流動性折價。這很麻煩,因為如果投資者考慮流動性折價問題,那勢必進一步抬高私募債定價,使其利率高企。這不利於私募債市場的發展。所以像這樣的小品種市場,必須要有做市商交易制度的設計,否則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