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國內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需求,現就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對客戶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以下簡稱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貨幣掉期,是指在約定期限內交換約定數量人民幣與外幣本金,同時定期交換兩種貨幣利息的交易協議。
本金交換的形式包括:(一)在協議生效日雙方按約定匯率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在協議到期日雙方再以相同匯率、相同金額進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換;(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換指雙方定期向對方支付以換入貨幣計算的利息金額,可以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也可以浮動利率計算利息。
二、取得對客戶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經營資格滿1年的銀行,可以對客戶開辦貨幣掉期業務。銀行分支機構經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授權後,可以對客戶開辦貨幣掉期業務。
三、銀行對客戶辦理貨幣掉期業務的幣種、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銀行自行確定。
貨幣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但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貸款利率的管理規定,銀行換入(換出)貨幣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存(貸)款基準利率上(下)限。
四、銀行對客戶辦理貨幣掉期業務,應參照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5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等文件中關於外匯掉期業務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和統計要求。
銀行應按月報送貨幣掉期業務人民幣利率情況,具體見附件1、2。
五、在貨幣掉期業務中,銀行從客戶獲得的外幣利息應納入本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不得單獨結匯。
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貨幣掉期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