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善農村金融服務
支援春耕備耕 增加“三農”信貸投入的通知
銀發[2008]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在執行從緊貨幣政策的同時,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增加 “三農”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援春耕備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引導各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擴大支農信貸投放。在落實從緊貨幣政策的過程中,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原則,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的貸款規劃指導。同時,注重引導農村金融機構按照當地農業生産的季節性特點,積極增加支農信貸投放。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做好對涉農信貸投放的指導和監測工作,引導轄內金融機構合理優化信貸結構,適當控制非農貸款,優先保證“三農”信貸需求,切實加大對“三農”的信貸資金投入。
二、合理安排發放支農再貸款,提高支農再貸款使用效率。為充分發揮支農再貸款的引導作用,總行將對中西部地區和糧食及大宗農産品主産區調增支農再貸款額度100億元,支援其加大支農信貸投放。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根據轄內實際情況,加大支農再貸款額度調劑力度,將支農再貸款集中用於春耕生産資金不足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支農再貸款的投向監督和使用效果考核,切實發揮其杠桿作用,引導農村信用社擴大支農信貸投放。要根據當地農業生産週期,合理確定支農再貸款的期限、額度和發放時機。
三、強化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執行相對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為引導加大“三農”信貸投入,對涉農貸款比例較高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繼續執行比一般商業銀行低的存款準備金率。
四、部分農村信用社可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春耕旺季信貸資金來源。對已辦理特種存款,同時涉農貸款比例較高、支援春耕資金不足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資金需求,提前支取特種存款,並按其實際持有期限對應的特種存款利率標準計付利息。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及時向總行報備有關情況。
五、指導農村信用社建立科學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運用利率杠桿增強農村信用社發放“三農”貸款的內在動力。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轄內農村信用社風險定價能力的技術培訓,指導農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貸款定價機制,正確運用利率覆蓋貸款風險,引導農村信用社靈活運用貸款利率浮動政策、按照市場化定價原則合理確定利率水準,提高對“三農”貸款的積極性。
六、對涉農的商業匯票優先辦理貼現和再貼現,引導信貸資金支援“三農”發展。充分發揮再貼現工具的結構調整作用,對農業生産資料生産經營企業簽發、持有的票據和農副産品收購、儲運、加工、銷售環節的票據,各金融機構應優先給予貼現,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優先辦理再貼現,支援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和涉農行業、企業的資金投入。
七、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擴大“三農”信貸資金來源。按照商業化原則,引導郵政儲蓄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以辦理大額存款協議的方式將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使用。對郵政儲蓄返還的資金,農村金融機構應集中用於支農信貸投放。充分利用郵政儲蓄銀行點多面廣的優勢,建立符合“三農”需求特點的零售業務經營體系,發揮好在農村地區的儲蓄、匯兌和支付服務功能,積極擴大涉農信貸業務。
八、加強農村金融基礎服務設施建設,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農村金融服務。進一步將信貸登記系統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運作範圍擴大到全國農村地區,通過準確識別貸款人身份,保存貸款人與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記錄,幫助農村金融機構準確判斷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金投放效率,為農村企業和農戶貸款業務提供信用支援,緩解農村企業和農戶貸款難問題。為農村信用社加入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積極創造條件,儘快解決農村信用社資金匯劃、匯兌困難的問題。對涉農貸款投放比例較高的農村信用社,支援其優先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擴大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九、督促農村信用社繼續深化改革,使其真正成為服務於“三農”的社區性金融機構。要在鞏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督促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在明晰産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全面加強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不斷增強服務“三農”的功能。要堅持市場主導,穩妥推進轄內農村信用社産權制度及其管理體制改革,充分尊重農村信用社股東和法人的自主選擇權,防止通過行政手段推動農村信用社兼併重組,保持農村信用社縣(市)法人地位的長期穩定。
目前,正值春耕生産和“三農”資金需求旺季,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引導轄內金融機構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推進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積極拓寬農村金融服務領域,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全面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準和效率;同時,督促其加強流動性管理,堅持穩健經營,切實防範信貸風險。各金融機構要在控制貸款總量的前提下,通過調整信貸結構,控制非農貸款,確保使農業和農戶貸款明顯增加,涉農信貸投放比例明顯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力度明顯加大。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