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屆海峽論壇論壇大會上,國臺辦就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緩解經濟困難、促進兩岸經濟合作發佈了八個方面惠臺政策;商務部、國臺辦聯合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通運輸部發佈九項措施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舉措;國家旅遊局提出了有序擴大大陸居民赴臺旅遊規模,推動兩岸旅遊大發展的政策意見;農業部批准設立仙遊和清流等4家臺灣農民創業園;公安部出臺了福州市外省暫住人員赴臺旅遊和海峽論壇期間參會人員赴臺考察的兩項措施;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共20條措施。這一系列兩岸政策的發佈,對於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建設步伐,對於鞏固和發展海峽論壇的成果,將起到重要作用。具體如下:
一、國臺辦宣佈八項惠臺新政策
1、推動大陸企業赴臺投資。商務部、國務院臺辦今天將正式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辦理程式。大陸主管部門近期將有序組織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建設、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的骨幹企業赴臺投資考察,依據雙方確定的優先領域,進行企業洽商與項目對接,推動赴臺投資取得實際進展。我們還將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大陸機構、企業單獨或與臺資企業合作,在臺灣舉辦培訓會、洽談會、展覽展銷會、商務合作等活動。
2、擴大對臺産品採購。大陸主管部門將組織農産品採購團,於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次赴臺採購水果、蔬菜、水産品及農産加工品。大陸還將由有實力的企業組成採購團,於今年5月、6月、7月三次赴臺,洽商採購臺灣工業消費品、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深加工産品和特色工藝商品。我們還將支援和幫助臺灣在大陸舉辦促銷活動。
3、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拓展大陸市場並參與大陸擴大內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大陸各地臺辦將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為臺資企業提供協助,推薦符合資質的臺資企業參與到當地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大陸主管部門也將儘快提出參與企業資質和臺灣相關專業人士資格認定的具體辦法。
4、增加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本著健康有序、規範管理的原則,逐步擴大大陸居民赴臺旅遊規模,增加赴臺旅遊人數,進一步促進兩岸旅遊雙向交流,今年內爭取超過60萬人次赴臺灣旅遊。
5、推動協商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大陸方面願意以積極和開放態度,與臺灣方面商談簽署符合兩岸經濟發展需要,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大陸方面將加快基礎研究與準備程式,並願以適當方式與臺灣方面就此進行接觸交流,增進相互了解,爭取儘早展開正式商談。
6、進一步向臺灣居民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新增統計、審計、價格鑒證師、社會工作者、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安全工程師、勘察設計領域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等十類共11個項目。
7、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平臺建設。大陸方面在原有批准設立11個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上,新增設立福建莆田仙遊、福建三明清流、安徽巢湖和縣、江蘇淮安淮陰4個臺灣農民創業園。
8、許可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涉臺民事法律諮詢服務。
二、商務部、國臺辦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1、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2、鼓勵和支援大陸企業結合兩岸經濟發展和産業特點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
3、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應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4、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負責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的核準工作。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徑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5、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核準申請時,商務部在徵求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後,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核準。
6、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獲得核準後,商務部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大陸企業須憑《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人員赴臺審批手續及外匯等其他相關手續。
7、大陸企業應嚴格按照商務部核準的經營範圍開展相關業務。在臺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註冊後,大陸企業須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註冊文件報商務部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8、大陸企業在臺灣地區已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如變更和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9、商務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對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大陸企業如違反有關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交通運輸部發佈九項措施促進兩岸海上直航
1.關於直航港口。大陸方面增加了5個直航港口(港區),它們是:銅陵港、石島港、萊州港、臺州港大麥嶼港區、寧波-舟山港沈家門港區。截至目前,大陸方面共有68個港口(港區)為兩岸海運直航港口。
2.關於運力調控。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為避免運力盲目增長,導致惡性競爭,將根據市場供求關係,以集裝箱班輪、客船和散裝液貨船為重點進行運力宏觀調控。
3.關於砂石運輸。為兩岸砂石貿易提供運輸便利,更好地滿足臺灣方面砂石運輸需求,促進兩岸經貿發展,不再對天然砂運輸船實行單獨發證,將天然砂運輸船的業務範圍統一調整為“砂石運輸”,同時,並加強對老舊船舶安全檢查,保障安全。
4.關於互免稅收。自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陸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和所得,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5.關於互設機構。大陸方面已就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互設機構做好了安排,歡迎臺灣航運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大陸相關部門將積極提供協助和便利。同時,大陸方面支援兩岸驗船機構開展合作交流,積極促成互在對方設立辦事處;在設立辦事處前,為驗船人員來往兩岸開戰業務提供便利,及時執行檢驗和處理緊急事務。
6.關於兩岸登記船舶。允許兩岸登記的非運輸兩岸間貿易貨物的船舶,從兩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進入對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規定的船舶識別方式執行。如上述船舶運送兩岸之間的貿易貨物或轉机貨物,應按照兩岸主管部門對直航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
7.關於非商業運輸船舶。對兩岸資本的非商業運輸船舶(如:航海教學實習船、海洋科學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撈船等)進入對方港口,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精神,予以支援,按個案方式予以審批。
8.關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聯繫實施機制。大陸方面的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將進一步加強與臺灣方面相應機構的聯繫,為兩岸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人員提供便利的聯絡渠道和服務,及時協調處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實施中的相關事務。
9.關於海上安全。大陸方面繼續推動兩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強對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環境和航行安全,並儘快協商編制兩岸直航船舶共同技術標準。
四、國家旅遊局
為積極推動大陸居民循“小三通”黃金旅遊通道赴臺旅遊,進一步提升兩岸旅遊交流合作水準,促進優勢互補、互利雙贏,共同促進海峽兩岸旅遊大發展,2009年5月16日,大陸開放赴臺旅遊的25個省市(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重慶、雲南、陜西、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旅遊局領導參加海峽旅遊論壇,就大陸居民循“小三通”航線赴臺旅遊協作事宜進行廣泛深入探討,達成並簽署了《打造“小三通”黃金旅遊通道合作宣言》。
為加強閩臺兩地旅遊業的交流合作,促進兩地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旅遊品質,共同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閩臺旅遊品質保障合作協議》
五、國家質檢總局與福建省出臺政策措施助力海西建設
為進一步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建設,國家質檢總局于5月18日下午推出《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
《意見》包括政策措施20條,內容涵蓋加強對臺交流與合作,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扶持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優化,應對國外技術壁壘,優化對外開放環境,深化和完善共同推進海西建設的合作機制等方面內容。
《意見》明確福建省作為全國惠臺檢驗檢疫示範區,要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大膽創新檢驗檢疫監管新模式,依託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品質保證能力和産品風險分析等因素,降低産品抽檢比例和監管頻率,加快通關速度,幫扶企業擴大出口;進一步簡化和完善行政審批機制,在兩岸人員往來衛生檢疫、攜帶物及交通工具檢疫、動植物和動植物産品檢疫等給予更優惠便捷的措施,為生産企業設備(涉及舊設備)搬遷提供綠色通道,促進“大三通”的發展;加強閩臺檢驗檢疫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協作監管機制,強化源頭管理,簡化進口水果、水産品等監管措施,加快口岸農産品、水産品通關速度,促進福建特色食品農産品擴大生産出口。
聯席會議商定,國家質檢總局和福建省政府將進一步完善局省聯席會議、日常聯絡協調、部門銜接落實等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中需要質檢部門支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