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農村基層幹部行為的廉政準則,《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近日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規定》共29條,提出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40多個不準,並明確了違反這些不準後的責任追究方式。
那麼這一規定能否有效規範基層幹部的行為、解決當前我國農村腐敗易發多發的問題?中國之聲記者肖志濤日前專訪了參與規定制定的中央紀委法規室監察專員劉婷,詳細解讀了這一重要規定,請聽報道。
制定規範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出臺這樣一個規定呢?這背後有什麼用意麼?
劉婷:我國現有3萬1千多個鄉鎮,近60萬個行政村,總計數百萬農村基層幹部,當前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數農村基層幹部也存在作風不實、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等問題,廣大農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從業行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都已經制定頒布,而規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的制度還尚未建立,還存在制度空白。
2010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保持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建設同步推進,形成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整體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共有8個方面41個不準
記者:規定都有哪些具體內容?
劉婷:《規定》對農村基層幹部共有8個方面41個不準。對村幹部緊緊抓住當前履行職責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例如: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在村級事務決策中,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産、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産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國家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規定》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突出群眾對幹部的監督
記者:那麼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是否給出了處理意見呢?
劉婷: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和處理依據。
記者: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老百姓最關心的是法規的可操作性。您覺得這個規定在貫徹落實過程中會不會遇到欺上瞞下的尷尬?
劉婷:《規定》從三個方面做出了制度設計。一是規定了各級黨委政府組織領導和檢查考核的責任。二是要求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政務公開、辦事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提高權利運作的透明度。三是強化了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機構、村民代表隊村幹部的監督和制約。此外,還規定,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通過這些規定,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村級組織的責任,突出了群眾對幹部的監督,為《規定》的貫徹落實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