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斷發展完善——紀念西藏民主改革50週年系列評論之三
從1959年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到1965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確立,民主改革50年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證明,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西藏社會全面進步、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顯著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
發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從根本上確保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上充分享有自治權。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為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進步,保證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所採取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民主改革50年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成為西藏幹部的主體,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還有一批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可以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發展和完善,實現了國家主權統一、人民當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機結合。
發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從根本上確保西藏各族人民在經濟社會發展上充分享有自主權。
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確保少數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鄧小平同志説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
民主改革50年來,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西藏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利,在國家的正確指導和大力支援下,根據西藏實際,先後制定實施了10個《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把實現跨越式發展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把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提高人民生活水準作為重點,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制定西藏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自主安排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大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確保了西藏現代化建設的快速健康發展,確保了西藏經濟社會的發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使西藏在經濟制度、經濟結構和經濟總量上均實現了重大飛躍,現代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得到了極大提高,一個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西藏正展現在世人面前。
發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從根本上確保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繼承發展傳統文化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
民主改革50年來,西藏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發展本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産,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如今在西藏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全區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教育體系,建立起富有民族特點的藏語言文學、歷史、歌舞、繪畫、藏醫藏藥等專業學科和專門學校,藏文授課得到不斷加強。繼承和發揚藏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內容,國家投入鉅資對西藏民族傳統文化進行收集、整理和搶救,使民族傳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文物維修保護、優秀民族文化遺産的保護和繼承等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還保障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貫徹落實,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和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每年的薩噶達瓦節、雪頓節展佛等各種宗教活動正常舉行,信教群眾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滿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可以説,現在是西藏曆史上宗教信仰最自由的時期。
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還比較短,在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西藏人民深切感受和體會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西藏人民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行使,體現了“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新時期民族工作的主題,是最具有優越性的好制度,作為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不容置疑,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動搖,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不容削弱。我們要按照區黨委的要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努力開創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新局面,為建設更加團結、更加民主、更加富裕、更加文明、更加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西藏而奮鬥!(西藏日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