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時間:2009-03-17 11:07   來源:中新網

 

  三、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達賴集團是怎樣進行分裂活動的

  達賴喇嘛逃亡國外後,中央政府從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對他採取了耐心等待的態度。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但是達賴喇嘛在國外反華勢力和西藏分裂主義分子的包圍下,完全背棄了自己曾經表示過的愛國立場,從事了大量分裂祖國的活動。

  ——公開鼓吹“西藏是獨立國家”。1959年6月,達賴在印度穆索裏發表聲明,稱“西藏實際上曾經一向是獨立的”。1991年3月,達賴訪問英國時向報界宣稱,西藏“是當今世界上被佔領的一個最大的國家”。他多次妄稱“實現西藏獨立的任務落到我們西藏境內外全體西藏人民的身上。”

  ——成立“流亡政府”。六十年代初期,達賴集團在印度達蘭薩拉召開“西藏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了所謂“西藏流亡政府”,頒布所謂“憲法”,規定“由達賴任國家首腦”,“大臣由達賴任命”,“政府的一切工作均應由達賴同意方被認可”。1991年達賴集團修改後的所謂“憲法”中,仍規定達賴是“國家首腦”。達賴及其所謂“流亡政府”向國外藏胞長期徵收“獨立稅”,在一些國家設立“辦事機構”,出版發行宣揚“西藏獨立”的刊物和書籍,從事“西藏獨立”的政治活動。

  ——重新組建叛亂武裝。1960年9月,達賴集團在尼泊爾木斯塘重新組建了“四水六崗衛教軍”,在中國邊境進行了長達十年之久的軍事襲擾活動,其首任總指揮恩珠倉公佈扎西在其回憶錄《四水六崗》中寫道,“組織了一系列向中國哨所的進攻”,“有時,一二百人的西藏遊擊隊的活動深入中國佔領區達一百英里”。達賴撰文對公佈扎西大肆讚揚。

  ——造謠誹謗,策動騷亂。達賴在出國後的三十多年裏,不顧事實,編造了大量諸如“‘十七條協議’是武力逼迫下強加給西藏的”;“漢人屠殺了120萬藏人”;“由於漢人移民,藏族在西藏成了少數”;“共産黨在西藏強行對婦女實行計劃生育、墮胎”;政府反對宗教自由,迫害宗教人士;藏族傳統文化藝術遭到滅絕危險;西藏自然資源受到嚴重破壞;西藏環境受到污染等等謊言,蓄意挑撥民族關係,煽動西藏群眾反對中央政府。1987年9月至1989年3月拉薩發生的多起騷亂事件,就是在達賴集團的煽動和派遣回藏的叛亂分子策劃下挑起的,這些騷亂給西藏人民的生命財産造成嚴重損失。

  達賴的言行表明,他並不象他自己所聲稱的那樣,僅僅是一個宗教領袖,而已成為在國外長期從事分裂祖國活動的政治頭目。

  “西藏獨立”不容討論

  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希望他放棄分裂,回到愛國統一的立場上來。

  1978年12月28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美聯社記者時説:“達賴可以回來,但他要作為中國公民”,“我們的要求就一個——愛國,而且我們提出愛國不分先後”,表明瞭中央政府歡迎達賴喇嘛回歸祖國的態度。

  1979年2月28日達賴喇嘛派代表回國與中央政府進行接觸。3月12日,鄧小平在會見達賴喇嘛的代表時明確表示:“歡迎達賴喇嘛回來,回來以後還可以出去”。對於中央政府同達賴喇嘛方面談叛的問題,鄧小平明確指出:“現在是以西藏作為一個國家與中央對話,還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來討論處理一些問題?這是個現實問題。”“根本問題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對與不對,要用這個標準來判斷。”

  為了通過談判,促成達賴喇嘛及其追隨者放棄分裂主張,回歸祖國,中央政府進行了種種努力。自1980年以來,中央領導人多次接見了達賴喇嘛派回的代表,多次重申中央對於達賴喇嘛的政策。

  為了滿足國內外藏族群眾之間探親和交往的要求,中央政府制定和實行了來去自由的政策,並表明瞭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既往不咎的態度。從1979年8月到1980年9月,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接待了達賴喇嘛先後派出的三批參觀團和兩批親屬回國參觀。達賴喇嘛在國外的大部分親屬曾回國參觀、探親,自1979年以來,西藏和其他藏區已經接待了回國探親、參觀旅遊的國外藏胞8000余人,安置了回國定居的藏胞近2000人。

  令人遺憾的是,達賴不僅沒有接受中央的好意,反而變本加厲地進行分裂活動。1987年9月,達賴在美國國會人權小組委員會發表了所謂西藏地位問題的“五點計劃”,繼續鼓吹“西藏獨立”,煽動和策劃了拉薩的多次嚴重騷亂事件。1988年6月,達賴提出了所謂解決西藏問題的“斯特拉斯堡建議”,這個建議以所謂西藏曆來是獨立國家為前提,將一國內部的民族區域自治問題變成所謂的宗主國與附庸國、保護國與被保護國的關係,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變相搞西藏獨立。這原是帝國主義為了瓜分中國玩弄過的陰謀,當然受到中央政府的拒絕。中央明確表示:“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不容否定,西藏獨立不行,半獨立不行,變相獨立也不行。”

  儘管如此,中央政府仍然希望達賴懸崖勒馬,回心轉意。1989年初,班禪大師圓寂,考慮到歷世達賴、班禪互為師徒的歷史宗教關係,經中央政府同意,中國佛教協會邀請達賴喇嘛回國參加班禪大師的追悼活動。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樸初親自將邀請信交到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手中。這給達賴喇嘛提供了一個在流亡三十年之後,同國內佛教界人士見面的良機。然而,達賴喇嘛拒絕了這次邀請。

  1989年,在新的國際反華風浪中,挪威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懷著明顯的政治目的,把1989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達賴喇嘛。達賴和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得到了極大的支援。此後,達賴週游世界,到處鼓吹分裂。

  與此同時,達賴喇嘛進一步加緊煽動和策劃西藏地區的騷亂活動。1990年1月19日,他通過英國的廣播説:如果北京政府一年之內不開始會談他的西藏自治計劃,他將不得不改變對中國妥協的立場,很多年輕的西藏人主張使用武力。1991年4月4日,達賴通過“美國之音”藏語廣播説:“要進一步加強西藏獨立的所有事情”1991年10月10日,達賴又通過“美國之音”藏語節目進行煽動説:“當前大批漢人涌入西藏,使很多藏族青年找不到工作,這對西藏社會造成更加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再次爆發動亂的可能性很大。”

  正是由於達賴喇嘛一直不肯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繼續在國內外進行分裂祖國的活動,使中央政府和達賴喇嘛代表的接觸沒有取得成果。

  1991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西藏和平解放四十週年前夕答新華社記者問中指出:“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現在也沒有變化。我們的根本原則只有一條,即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這個根本問題上沒有任何付價還價的餘地。中央政府一貫表示願意同達賴喇嘛進行接觸,但是達賴喇嘛必須停止從事分裂祖國的活動,改變‘西藏獨立’的立場,除了‘西藏獨立’不能談,其他問題都可以談。”

  中央政府願意與達賴喇嘛接觸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也是十分明確的。為了對歷史負責,對中華民族負責,對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十一億中國人民負責,中央政府在維護祖國統一這個基本問題上決不會有絲毫讓步。企圖依靠外國勢力達到“西藏獨立”、分裂祖國的活動是背叛祖國、背叛包括藏族在內的整個中華民族的可恥行徑,中央政府堅決加以譴責,決不允許其得逞。中央政府將繼續執行建設西藏、發展西藏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以增強民族團結,繁榮經濟文化,改善人民生活。任何破壞西藏安定團結的活動,任何製造騷亂、策動鬧事的違法行為,都是違背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必將受到嚴厲的打擊。

  只要達賴喇嘛放棄分裂主張,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隨時願意與達賴喇嘛進行談判,熱誠歡迎達賴喇嘛早日回歸祖國,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為西藏人民的富裕、幸福做些有益的事情。

  四、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據十七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官家佔30.9%,貴族佔29.6%,寺廟和上層僧侶佔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

  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為生。此外還有佔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産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四塊銀元);他還把400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銀(約合一萬銀元)的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後,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齣生,就登記入冊,註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註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佔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者可達70%至80%。據民主改革前調查,屬於十四世達賴的攝政大扎的達隆絳莊園共有土地1445克,全勞力和半勞力農奴計81個,全年共支差21260天,折合勞動量為67.3人全年服勞役,即83%的農奴全年無償地為農奴主支差服役。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為30%,借糧為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為20%,借糧為20%或25%。

  噶廈設有幾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也有兩個專管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兩個放債機構有關帳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3.85萬兩。

  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墨竹工卡縣有一名叫次仁貢布的農奴,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一克合14公斤)糧食,祖父、父親和他三代人還利息達77年,總共付利息糧3000多克,可領主説他仍欠糧10萬克。東嘎宗有個叫丹增的農奴,1941年借了農奴主一克青稞,到1951年,農奴主要他還600克,他只好逃亡,妻子被逼死,七歲的兒子被抓去抵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規定:“勿與賢哲貴胄相爭”,“下打上者、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不受主人約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逮捕之”,“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等等。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傷人賠償律中規定:僕人使主人受傷的,應斫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不給賠償費。

  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贓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宮的“西藏社會歷史資料展”中,有當年被農奴主砍下的農奴肢體等許多實物和照片。

  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裏,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説,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

  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編輯:陳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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