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

時間:2008-09-02 06:02   來源:固原引資網

    為了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以大開放促進大發展,提高我市對外開放水準,實現固原經濟跨越式發展。現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結合固原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 開放領域
    除國家明令禁止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外,市轄的所有投資發展的領域實行全面開放。鼓勵投資者興辦農業開發、生態建設、旅遊開發、交通能源、工業、商業零售、外貿、仲介服務等企業;鼓勵投資者興辦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鼓勵投資者參與實施舊城改造、新區建設、房地産開發、電信和保險等行業;鼓勵投資者以資金、專利技術和科研成果的形式,對地方企業實行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形式的改造;創辦、聯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 優惠政策
    外商在固原市投資興辦的各種企業,在享受國家對"老、少、邊、窮"地區和支援中西部發展的所有優惠政策的同時,統一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的全部政策,另外還享受以下更為優惠政策。
    (一)財稅優惠
    1、在固原市境內投資興辦鼓勵和允許類工業生産型企業,自投産年度起,連續五年將企業增值稅的25%通過財政支付渠道,全部返還企業用於扶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産。
    2、在固原市境內投資興辦交通、能源、水利、環保、資源開發
及安居工程、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自獲利年度起,連續五年內將所徵營業稅的30%通過財政支付渠道,全部返還企業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二)土地優惠
    1、凡開發利用四荒地、開發國有未利用的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産項目,其用地按租憑方式供給。土地使用期限按不同用途規定為30-70年,每畝年租金10-20元。
    2、凡在市、縣(區)建立的試驗區和工業園區內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出口企業、能源、資源開發、原材料和農副産品加工等重點工業生産項目所需用地,由客商選擇以下供地方式:
    ①租憑方式: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和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按租憑方式供地,租賃期五年。租憑期滿後,還可繼續租憑;如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每畝繳納土地出讓金(包括租憑費)1萬元,由財政當年一次性全額返還,用於扶持企業發展;如需新增用地,新增部分按租憑初期基準地價一次性出讓。
    ②出讓方式:以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標準供地,按固定資産投資額分別優惠:500萬元以下優惠50%;500萬元以上優惠60%;1000萬元以上優惠70%;3000萬元以上優惠80%;5000萬元以上優惠90%;並由國土部門一次性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3、投資新建各類專業市場所需用地,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標準優惠30%供給。
    4、投資興辦交通、基礎設施、教育、環保、醫療衛生、科研培訓基地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政府無償提供土地。
    5、投資旅遊資源開發使用的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景區建設用地、城區景點建設、保護文物用地按劃撥方式供給。
    6、投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項目,其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給。
    (三)收費優惠
    1、對外商投資企業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免費審批。
    2、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各類證照,按規定只收取工本費,禁止附加收費和變相收費。
    3、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必須收取的各類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下限的50%收取。
    (四)獎勵政策
    設立固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獎勵基金(各縣(區)設立相應的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對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凡引薦資金的企業、個人及仲介機構(簡稱仲介人)實行以下獎勵:
    1、凡引薦資金在我市新辦合資、合作、獨資的生産加工型企業的仲介人,由市人民政府按實際引進資金中固定資産投資額5-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2、凡引薦境內外捐贈發展我市社會公益事業的仲介人,由受益單位按實際接受金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
    3、凡引薦高新技術、品牌商標等無形資産的仲介人,由受益單位按該項目投産見效滿一年後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服務措施
    1、凡在固原市境內投資發展農業産業化、高新技術産業和生態建設項目,在規劃範圍內投資環保治理項目和市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服務項目,計劃部門要優先安排上報項目計劃,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配套工程建設項目。
    2、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固原市內落戶,除享受固原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外,其子女可在市內相對條件好、教學品質高的定點學校入托、入學,也可自主擇校。
    3、在固原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幫助企業排憂解難。
    四、本辦法由固原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凡固原市原有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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