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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臺灣同胞來大陸探親的辦法(1987年)

  時間:2005-05-30 09:32    來源: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向各地發出通知説,它將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簽發《臺灣同胞旅行證明》,作為臺胞來大陸探親旅遊的身份證明。

    據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臺灣當局允許臺胞來大陸探親,我們表示歡迎。為了簡化手續,方便臺胞的往來,已和有關部門協商,擬定了臺灣同胞來大陸探親的新辦法。新辦法的內容有六條:

    一、《臺灣同胞旅行證明》在有效期內,經口岸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加蓋驗訖章後,即可作為臺胞進出大陸和在內地旅行的身份證明,從我各對外開放口岸入境、出境。

    二、從11月3日起,香港中國旅行社開始簽發《臺灣同胞旅行證明》。同時,深圳、拱北口岸不再簽發臺胞來大陸的旅行證件。

    三、從11月20日起,臺胞從外國直抵我國開放口岸未持旅行證件的,或從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乘船直接到達沿海口岸的,也可以在口岸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臺灣同胞旅行證明》。

    四、臺胞來內地後如果遺失《臺灣同胞旅行證明》,可向中國旅行社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失,經核實後,可發給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

    五、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密切同有關接待部門的聯繫,積極、妥善地安排臺胞在內地的探親、旅行活動,以便臺胞能夠按時返回香港或者前往外國。

    六、內地公民確需去香港會見臺灣親屬的,仍按現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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