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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9-07-01 11:22   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強力實施以工興縣戰略,吸引境內外企業家參與我縣經濟社會建設,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製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在我縣興辦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項目,使用出讓土地的,投資密度在50萬元/畝以上的,縣財政給予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額的資金支援,用於企業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農轉用土地的,投資密度在50萬元/畝以上的,企業不承擔農轉用費用。

  第三條  外來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條件達到“六通一平”(路、供、排水、電、天然氣、通訊、寬頻,場地平整)。

  第四條 在我縣投資興辦企業項目,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産之日起,稅收依法徵收後,前兩年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以扶持資金形式獎勵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

  國家關於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效優質農牧業企業等稅費徵收政策另有優惠政策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縣內新建企業項目,實行涉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明白卡制度,行政性、事業性費用按下限收取。
 

  第六條  外來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辦企業項目所需手續,項目單位提供基本資料,由縣招商辦和項目所在鄉(鎮)全程負責辦理,並負責協調企業周邊關係,確保企業良好的外部生産環境。
 

  第七條  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及時向企業提供有關資訊,積極幫助企業申報、爭取上級有關科技三項經費、工業結構調整基金等各項財政扶持資金。
 

  第八條 對工業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實行“行政執法事前報批”、檢查“告知整改”、罰款“首查不罰”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到企業檢查必須經過批准。
 

  第九條  對投資數額巨大、高新技術企業、國際及國內500強企業到我縣投資的,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十條  本政策自2007年8月5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政策由縣招商辦負責解釋。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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