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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9-07-01 11:19   來源:台灣網

  為加快實施“開放帶動”戰略,鼓勵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區經濟跨越式發展,特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 凡通過各種渠道為我區引進資金、設備、技術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統稱引薦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直接投資、收購、兼併、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華龍區經濟發展所投入的資金、設備和技術等。

  第三條 獎勵範圍

  1、符合獎勵標準的項目引薦人。

  2、超額完成年度引資目標任務的單位。

  第四條 獎勵標準

  1、凡引進生産性項目,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3000萬元的,獎勵引薦人1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額在3000萬元—5000萬元的,獎勵引薦人2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引薦人3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獎勵引薦人50萬元,並做為考核幹部政績的主要內容。

  2、以高新技術、名牌商標等無形資産進行投資的,按其在項目中所佔投資比例及股權價值的2%獎勵引薦人。

  3、以補償貿易方式引進投資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獎勵引薦人。

  4、引進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經營性項目,按當年上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獎勵引薦人。

  第五條 承擔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每超出當年目標任務1000萬元,獎勵10000元,以此類推,上不封頂;成績優異的授予“招商引資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第六條 對引薦人的認定辦法

  1、引薦人自簽定合同之日起,向區商務局申請備案,及時向區商務局提供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到位依據,投産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引資性質,向區商務局提交以下相關

 

  部分資料:

  (1)引薦人身份證明

  (2)投資商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3)新辦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4)新辦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固定資産投資清單及原始憑證

  (6)由相應資質部門提供的無形資産、固定資産評估報告

  (7)經營性項目的原始投資憑證及驗資報告

  (8)稅收交納證明

  2、根據商務局提供的引薦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由政府辦組織商務局、發改委、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審核,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向引薦人出具《華龍區招商引資獎勵確認書》,兌現獎金。

  第七條 多人或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引進的項目或資金,在申請獎勵之前,自行商定獎金分配數額。

  第八條 引薦人未按要求申請備案或證明材料提供不全,不能予以認定的,視為自動放棄受獎資格,事後不予補辦。

  第九條 凡按以上規定獎勵時,有交叉情況的,按獎勵標準高的單項獎勵。

  第十條 虛報招商引資數額、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抽逃註冊資本、帳實不符的,取消獎勵資格。

  第十一條 房地産開發項目不享受本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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