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促進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根據《鶴壁市鼓勵外來投資 若干政策規定》(鶴政[2003]37號)“第五條”執行情況,就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補充規定,並已經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將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通知如下:
一、對外來投資者在我市投資的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的地方財政以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全部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
對外來投資者在我市投資的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由受益的地方財政以企業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全部用於該企業的發展扶持;第6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用於對該企業的發展扶持。
二、對外來投資者在我市投資的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綜合考慮投資規模、項目優勢和已經享受的土地等優惠政策,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其享受最大稅收優惠政策不高於上款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三、外來投資者來我市合資、參股興辦的工業或生産性農業企業,其外來股份在25%以上,按外來投資者實際出資的比例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外來投資者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投資合同中明確列示。
五、本補充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發文之前已經簽定投資合同的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