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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

時間:2009-05-06 13:55   來源:台灣網

  為鼓勵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引進更多的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財政貢獻大的項目,擴大招商引資成果,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引薦人應具備的條件

  項目引薦人是指通過各種渠道為我市引進外來項目、資金的國內外個人或組織(不包括引薦項目的投資者和合作者)。

  二、引進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 .項目投資者為我市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2 .項目總投資 5000 萬元(含 5000 萬元)以上。

  3 .項目為我市鼓勵類項目。

  4 .投産後的項目增加投資部分不作為引薦人獎勵的依據。

  三、項目引薦人的認定

  1 .引薦人引進的項目落地在淇濱區、山城區、鶴山區、開發區的,引薦人持投資方和受益方為其出具的引薦證明,報各區招商局(辦)審核,經各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簽字蓋章後向市招商辦提出獎勵申請,由市招商辦予以認定。

  2 .引薦人引進的與地方稅收全部上繳市財政的企業合作的項目,引薦人持投資方和受益方為其出具的引薦證明,報市相關部門審核並簽字蓋章後向市招商辦提出獎勵申請,由市招商辦予以認定。

  四、獎勵的申報

  1 .為及時準確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引薦人待項目開工建設後, 15 日內到市招商辦領取並填寫《鶴壁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備案表》 , 報市招商辦。

  2 .年終引薦人到市招商辦領取並填寫《鶴壁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確認表》,與外來企業的合同、工商營業執照、資産評估報告、資金到賬的銀行憑證、受獎者身份證明(均為複印件)等材料,由各區政府或市屬企業主管部門蓋章後一併報市招商辦。

  3 .引薦人申報獎勵時,如引薦人超過 1 人或以組織引薦的,應自行協商確定 1 名人員或以團體的 1 名負責人為填表登記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獎勵的認定

  年終由市招商辦牽頭,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對引薦人引進的項目投入資金進行考核後,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對引薦人引進的項目,以固定資産投資作為獎勵基數。當年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須在市外投資者總投資的 30 %以上。當年投資達不到 30 %的,轉為下年度獎勵。

  六、獎勵標準

  1 .商會、協會等組織引進的項目,按認定獎勵基數的 3‰ 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 100 萬元。

  2 .社會人員引薦的招商引資項目,按認定獎勵基數的 2‰ 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 50 萬元。

  3 .市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引薦的項目,按認定獎勵基數的 1‰ 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 30 萬元。

  4 .對引進的特大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時實行一事一議。

  七、獎金的兌付

  1 .引薦人引進的項目落地在淇濱區、山城區、鶴山區、開發區的,根據體制,獎金分別由市財政承擔 40% 、區財政承擔 60% 。區財政承擔的獎金部分,上繳到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一獎勵。

  2 .引薦人引進的項目地方稅收全部上繳市財政的,獎金由市財政承擔。

  3 .引薦人所獲獎勵的稅金由市財政局在核發獎金時代扣代繳。

  八、引薦人引進到浚縣、淇縣的項目,由縣政府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所出臺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十、本辦法由市招商辦負責解釋。

編輯:高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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