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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身陷“召妓門”

時間:2010-12-17 18:16   來源:台灣網綜合

陳致中陷“召妓門”自作自受

 

 

《壹週刊》對陳致中召妓事件的報道。

  2010年7月21日臺灣《壹週刊》報道,陳致中7月3日淩晨被拍到開著自家淩志休旅車,載著綽號妮可的應召女郎。妮可咬定對方確是陳致中,雙方以新台幣5千元交易,到住家不遠的四季汽車旅館開房間。

  消息一齣街,迅即在臺灣政壇掀起驚濤駭浪,而當事人也陷入艱苦的纏鬥,妮可神秘失蹤、《壹週刊》爆料不休、陳致中趕緊提控告、名家名嘴紛紛發表觀點、電視新聞收視率飆升……對於臺灣民眾來説,悶熱炎夏,拿陳致中消遣,則更像是一場“全民共識”。

黃睿靚哽咽挺夫


黃睿靚哽咽挺夫
 

陳致中召妓風波:致中要妮可説出身體特徵

 

  俗話説“上陣不離父子兵”,意即打仗時,父子同時上陣更容易打勝仗,形容父子間相當有默契。而用在陳水扁和陳致中這對“患難父子”身上再合適不過了,只是並非“打仗”,應改為“斂財不離父子兵”,兩人因洗錢等罪名被判刑。

  日前島內媒體報道的兩則負面新聞,主角恰好又是扁父子:陳水扁私藏“臺灣密件”,違反“機密法”;臺灣《壹週刊》再爆猛料,證明陳致中召妓。據説,陳水扁當年亦陷入“召妓風波”,看來是“召妓不離扁父子”了。

  香港《大公報》今日刊文指出,根據《壹週刊》指出,陳致中于七月初淩晨,與一名綽號“妮可”的高級應召女,在距離住家人文首璽不遠的Motel開房間。週刊還説,扁子非頭一回召妓,已成特殊癖好,並提出了好幾項證據:一、搭載應召女郎的私家車是扁子的座駕;二、“召妓男”與召妓站仲介者的電話錄音;三、“妮可”證實客人就是陳致中。近日週刊又聲稱發現扁子召妓新證據。它將召妓男的電話錄音與陳致中參加電視節目的錄音,送交美國知名鑒定單位做聲紋比對,結果幾可確認就是陳致中。另外,撥打召妓電話的手機也曾被用來撥打給吳淑珍。

  週刊所提證據是真是假,最後還要由法庭定奪,但如今在“案情混沌”的形勢下,再加上陳致中過去的撒謊紀錄,不少人傾向採信媒體的報道。這對參加年底高雄市議員的陳致中來説絕對不容樂觀。其競選總部的捐款大幅減少,一度五天連續“挂零”,且在選區的支援度從六月的第四名下降至第七名。陳致中所在選區應選席次為八席,雖然還在“安全名單”內,但“召妓疑雲”若持續發酵,最後能否當選就難説了。

  然而,在此“生死關頭”,陳致中的所作所為卻讓人費解。他主動提起訴訟,告週刊的報道失實,本來作為當事人及執業律師,應該出庭親自解釋疑雲,盡力説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證詞,但卻以“選舉事忙”為由拒絕法官的傳訊。不過,他卻“有空”頻頻召開記者會駁斥週刊的報道。“立委”邱毅表示,陳致中律師已要求暫停訴訟。莫非陳致中打官司只是“虛晃一招”?因為月前曾有人認為,若陳致中不敢告上法庭,則是心中有鬼。

  其實,挽回聲譽最快捷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請“金融圈友人”出面澄清。當時林姓友人聲稱把陳致中的車借給了從北部南下高雄的一位金融圈朋友,媒體拍攝到的男子應是這位與陳致中長相相似的朋友。因此,只要這名朋友出面,事情就應真相大白。不過,陳致中對此一直支吾以對。這當中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這名朋友對扁家有大恩大德,陳致中須犧牲自己的“清白”以報恩,但古語雲“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而且陳致中當初聲稱參選是為了幫父親“洗冤”,如今竟為了外人棄父親于不顧,確實有違常理;二是世上根本就不存在此人。

  文章最後説,“陳致中召妓疑雲”對於《壹週刊》來説無疑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必會窮追動打、緊咬不放。到底是“政途險惡”,還是“自作自受”,陳致中心中是最清楚的。

 

臺檢方公佈完整監視畫面 再度確認陳致中召妓(圖)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11月1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繼高雄市地方法院後,高雄地檢署18日公佈了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的監視畫面及道路沿途監視器畫面,再次確認了陳致中召妓的事實。

  7月2日“召妓男”召妓當晚,陳致中曾辯稱“返回後未外出”,但比對門禁刷卡和大樓監視器畫面,證明了他在撒謊。畫面顯示,案發當晚,陳致中在23時5分39秒時開著自己的“淩志”車外出,外出後“召妓男”使用的“0953”序號手機便密集出現7次通聯,最後一次通話時間在23時58分59秒,即是和應召業者談妥交易的時間。陳致中雖辯稱卡片也許會混用,但缺乏證據。

  而陳致中外出後道路沿途監視器所提供的錄影更可以肯定召妓男就是陳致中。畫面顯示,應召女“妮可”確有其人,她乘坐馬伕轎車抵達“指定地點”後約40分鐘後下車,改搭陳致中的淩志車,時間點和《壹週刊》報道的完全符合。

  而面對先前臺灣法界及陳致中委任律師質疑沒有查到應召站,無法證明有召妓的説法,高雄檢方也根據警方監視器影帶中拍到接送應召女轎車E4-XX26的車號,傳訊了當天在場的林姓馬伕。他坦承接送“妮可”上了“召妓男”的2096-ZC(陳致中車牌號)休旅車,也成為全案的關鍵證人。

  高雄市地檢署根據2處監視器畫面、通聯分析、手機使用、人文首璽刷卡記錄及馬伕供證等諸多證據,均證明陳致中説謊,認定“其所為依一般正常智識之人的認知,即係‘召妓’之舉。”(台灣網 馮存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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