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選舉投票制度
時間:2004-12-02 11:11 來源: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主要指每個選區只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援。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主要有兩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兩黨競爭及兩黨制,一者,在“贏者全拿”的規則下,小黨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選民為了不浪費選票,一般都會把票投給當選機會較大的黨,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政黨上臺,在後天上不利於第三黨的生存。故臺灣縣市長選舉到最後一般都呈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趨勢,雖然也不乏無黨籍候選人出線,但一般都有政黨的背後支援或禮讓。二是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絕大多數而非特定選民的支援,政黨或候選人如欲獲勝,在政見訴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趨向以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為主要選舉訴求。如在臺灣歷屆縣市長選舉中,統獨矛盾等具高度爭議性的話題經常被淡化,大多數選民關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熱門話題。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即每個選區都可産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個選區的名額視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選民只能投一票且選票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由得票數最高的幾個人當選。這種選制過去主要有日本、南韓、臺灣三個地方使用,但自南韓、日本分別於1998年、1994年廢除後,目前只有臺灣仍保有這種選舉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點是:一是採複數選區,意指選區應選名額大於1,通常習慣上將應選2-5名的選區稱為中選區,而將應選6名或6名以上的選區稱為大選區;二是選票進行“單記”,即不論選區應名額為多少,每位選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權利,必須從自己中意的幾個候選人裏選出一個人來,每個候選人的得票都單獨計算;三是選票“不可讓渡”,就是指不管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所贏得的選票,並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的其他候選人,形同廢票。
政黨比例代表制
政黨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據各個政黨的總得票率來分配國會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蘭以全國為一選區外,大多數施行此制的國家都會依其歷史、政治、種族、地理環境等條件,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複數選區。該選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黨的生存空間比較大,只要在選舉中得到一定的選票,它便有可能在“國會”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導致小黨林立;二是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個人的聲望與魅力比較淡化,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政綱政見是選民投票時的主要考慮因素。臺灣在1991年進行“修憲”後,為維護其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地位”,開始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並採“一票制的政黨比例代表制”産生。所謂“一票制”,就是指政黨比例代表的産生,並非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之外再對政黨另行投票,而是將政黨比例代表附挂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凡區域“立委”選舉總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
單一選區兩票制
單一選區兩票制。自德國于1949年開始實施兼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政黨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後,這種選製成為許多國家仿傚的對象,臺灣各界近年來也一直呼籲廢除SNTV制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所謂“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區域選票與政黨選票分別投票,兩者間的比例由各國自定;每位選民投兩票,一票投給區域立委,一票投給政黨。但在席次換算上,又分德式的“聯立式兩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兩票制”兩種,所謂“聯立式兩票制”,就是在一張選票上,同時有區域候選人及政黨兩個選項,選民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投政黨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時,先依政黨得票數分配各黨的總席次,扣掉區域當選席次後,剩下的再由政黨名單來補足。例如甲黨在某邦按政黨得票率分得30席,但該黨已贏得16個區域席次,則甲黨在該邦實際只能分得14個政黨名額。所謂“分立式兩票制”就是選民真的拿到兩張選票,且區域席次與政黨席次分開計算,如一黨在區域中得到30席,按政黨比例分得20席,則總席次為50席。“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主要優點,尤其是“聯立式兩票制”備受外界稱道,而“分立式”卻對大黨較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國會選舉中,自民黨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來民眾的強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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