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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大事記:臺北法院審理達四個多月

  時間:2007-12-28 21:25    來源:中新網     
 
 

    圖為在該法院外,臺北警方嚴陣以待進行戒備,以防發生衝突事件。中新社發 曾嘉 攝

  中新網8月14日電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今天上午十時在臺北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被判無罪。全案今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起訴,臺北法院從四月三日首度開庭迄七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審理時間長達四個多月。

  以下是全案審理大事記: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照起訴書所述,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餘元。前臺北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四月三日,臺北法院首度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份陳述答辯意旨,包括自始認為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不是公款,更沒有在檢方訊問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檢、辯提列證據清單,證人供述證據力檢辯展開攻防。

  五月八日,臺北法院合議庭裁定包括法務部門發佈諮詢意見書、馬英九在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接受臺北市議員顏聖冠議會答詢內容,以及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廖鯉等證人證詞都具有證據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臺北法院合議庭裁準檢辯傳喚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計長張哲琛在內十四位證人。

  六月五日,張哲琛出庭,檢辯詰問充斥火藥味。公訴檢察官懷疑證人、被告及律師事先套招;律師回應實施預審制度時,檢辯接觸證人,了解證人對待證事實了解到怎樣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臺北法院傳喚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三位前後任秘書孫振妮、方惠中、孫麗珠作證。

  七月十日,臺北法院傳喚劉靜蓉、吳麗洳與趙小菁三位前後任經手特別費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其中吳麗洳在回答律師詰問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因此律師向合議庭要求勘驗檢方訊問光碟。

  七月十九日,報載節錄檢方光碟訊問筆錄內容,引發“筆錄製作不實”爭議;檢辯庭外動作互嗆。

  七月二十三日,臺北法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對吳麗洳檢方證述筆錄爭議,審判長諭知判決書會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臺北法院提示相關證卷。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檢方證人的供述證據、三十六項的非供述證據等。

  七月三十一日,臺北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在論告階段,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臺北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

 
編輯: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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