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自治事項,並執行臺當局“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市府設置
高雄市政府置市長,總理市政,並指揮監督市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二人,襄理市政。
市府置秘書長一人,承市長之命,襄讚市長處理市府重要業務及總理秘書處事務;置副秘書長二人,襄理秘書長處理事務與業務。
市府置參事、顧問、技監、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劃,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市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建設局。 五、海洋局。 六、都市發展局。 七、工務局。 八、社會局。 九、勞工局。 十、警察局。 十一、消防局。 十二、衛生局。 十三、環境保護局。 十四、捷運工程局。 十五、文化局。 十六、交通局。 十七、公教人力發展局。 十八、法制局。 十九、新聞處。 二十、兵役處。 二十一、地政處。 二十二、主計處。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政風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都市計劃委員會。 二十八、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置局長,各處置處長,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處、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市府設秘書處,分設六科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務科:關於庶務管理、出納及防護業務等事項。 二、文書科:關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及會議等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關於公共關係、訪賓接待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機要科:關於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五、消費者保護室:關於市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爭議調解、消費者教育倡導等事項。 六、視察室:關於民眾控案、陳情、檢舉之調查及處理等事項。
市府秘書處置專門委員、主任、科長、消費者保護官、編審、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分析師、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市府秘書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市府秘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市府秘書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市府設空中大學。
市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
市府各級機關對於不抵觸“中央”及上級政府“法令”範圍內,依其業務職掌對外行文。
高雄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總理區政。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之。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市政會議
市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一級機關首長。 六、參事、顧問、技監。 七、市長指定之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併為主席。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由市府定之。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劃與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與報告。 三、市府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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