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9日消息 臺灣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今天傳喚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杜麗萍日前向檢方提出希望適用“證人保護法”,但檢方考慮她的供述,並無幫助檢方追訴其他被告,傾向拒絕讓她轉為污點證人。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杜麗萍約在下午2時20分許進入特偵組,特偵組在4時30分許派出檢察事務官到外面查看,發現大批記者在特偵組門口守候,杜麗萍隨後搭乘私家轎車離去。
特偵組查出,杜麗萍于2005年間協助元大高層將2億元(新台幣,下同)送到陳水扁玉山官邸,交付給吳淑珍;杜麗萍並於2006年6月間協助扁家搬運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7.4億元款項到元大馬家所居住的元大花園廣場,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日前已將她列為“特偵字”被告。
特偵組于去年11月27日搜索杜麗萍住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未獲法院准許;杜麗萍返家後隔天疑因壓力過大,自殺獲救。她于12月初主動與檢察官聯繫,供出她所知悉元大與扁家的資金往來過程。
辦案人員指出,杜麗萍日前赴特偵組應訊時,向檢方表示希望轉為污點證人,爭取檢方未來能向法院建請減、免刑。
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的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在檢察官同意後,可就她所供述的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辦案人員表示,前陳水扁辦公室專員陳鎮慧去年11月20日供出扁家搬運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鉅額資金後,特偵組當時密集提訊在押的被告吳景茂,已充分了解吳淑珍洗錢過程,同月27日前往元大金控及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住家調閱相關資料時,相關被告已坦承案情。
辦案人員説,杜麗萍第一時間不願坦承犯案,才會被檢方聲押;她在事後雖供述案情,但大多數的內容特偵組早已掌握,恐怕與“證人保護法”的適用條件不符。(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