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澳門特區在臺灣設置民間性質辦事處機構可行性探討
 
 
  來源:      日期:2004-07-29 15:45

 
  澳臺關係是兩岸關係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按照“錢七條”規定,澳門回歸後與臺灣地區兩地間的各項交流交往,應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澳門地區的涉臺事務,凡是屬於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導下處理。與此同時,“錢七條”又從實際出發,為回歸後繼續保持和發展澳臺間民間交流和交往創造條件,預留了寬鬆的空間,並妥善處理臺灣在澳門機構和人員的問題,允許在其回歸後以適當的名義繼續留存。

  澳門回歸後,特首何厚鏵堅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及“錢七條”精神,積極推動澳臺民間關係發展。四年多來,臺灣之間的互動關係儘管道路曲折迂迴,但總的趨勢仍是朝著積極,理性而務實方向發展,澳臺雙方在經貿、文化和旅遊等方面還有很多事情可做,並可在兩岸發展中起到獨特作用。

  然而,可能是受制于目前海峽兩岸關係的大氣侯,故致使在澳臺關係領域更好地落實特區何厚鏵“以人為本”的“治澳理念”在臺灣地區設立民間及事機構,以便於就近為旅臺澳民提供服務並維護其切身利益方面,至今仍是處於無所作為的情況。

  目前有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打工,及數千名澳門學子在臺灣的大學中就讀。而且,臺灣已成為澳門居民出外旅遊的其中一個熱門地點。他們在臺灣遇到什麼意外,或者發生什麼困難,在舉目無親之下,確實是需要特區政府的派駐人員或機構提供協助,處理問題,解決困難。尤其是在臺澳門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權力的麻煩事,如被刑事拘留、勞資糾紛官司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務支援機制來為他們提供協助。雖然説,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在臺北有代表機構,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向臺灣民眾推介澳門旅遊市場,服務對象並非是在臺澳門居民。因此,特區政府向臺灣派駐機構,向在臺澳門居民提供各種服務,在實務上是有此需要的。

  尤其是在臺灣工作的澳門居民,除了是知識層次較高,具有一定機能,並在都市地區從事金融、餐飲、點心、洋服等行業的澳門老居民之外,大部分是從福建鄉下移居澳門,文化程度以至維權意識都比較低,在臺灣非都市地區從事建築行業的澳門新居民,經常受到僱主的欺負,或是在發生工商意外時,都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有個別有點見識者,曾跑到“陸委會”、“勞資會”申訴,但這些“政府”部門又因他們並非是臺灣居民,或以澳門政府並未與臺灣當局簽署勞動雇傭協議、因而特區政府並未授權他們受理等為由,表示愛莫能助。在提出“政黨輪替”前,由於澳門勞工曾到到“港澳居民在臺協會”求助,因其負責人周慶峻是資深的中國國民黨黨員,“政府”相關部門都給其“面子”,故能在一定程度長解決一些問題。但在“政黨輪替”後,因該民間團體的負責人又以“中華愛國同心會”的名義,經常上街進行反對“臺獨”的活動,政治色彩過於濃厚,相關“政府”部門對其頓生“瓜田李下”、投鼠忌器”之感,故這個民間團體近兩年來在幫助在臺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方面,也就使不上勁了。

  值得注意的是。旅臺澳門居民對於自己孤立無援的情況,已滋生了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甚至有人聲稱,如果行政長官是由一人一票普選産生,何特首就可能會想到我們,想方設法解決我們的問題了。因此,如何向旅臺澳門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務的協助,這已不單只是關係到貫徹“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充分關懷及照顧弱勢群體的問題,更是關係到更好地維護澳門特區政府的聲譽及形象,將不滿和反對特區政府的情緒及早消彌萌芽狀態,以至維護《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制度的問題。

  為此,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澳臺可持續發展關係調查研究計劃小組”在其向有關方面提出的六項建議中,第三項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可參照“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的模式,在臺灣設立類似機構,這個代表機構可以是特區政府授權設立的法人團體“半官方或民間機構”的建議。另外,澳門特區立法會的一些議員,也曾就在臺灣設立民間性質的辦事機構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了書面質詢。

  本來,按照“錢七條”關於澳門特區與臺灣地區之間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行政長官批准的規定,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之下,臺灣當局要與澳門特區政府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及澳門特區政府在臺灣設立辦事機構,應是在政策允許範圍之內。當然,這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及指導下進行。

  然而,由於陳水扁上臺之後,一直拒絕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否定“九二共識”,這又使澳臺之間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澳門特區政府在臺灣設立官方辦事機構,成為不可能。這是因為,雖然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權,但畢竟澳臺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按“錢七條”規定,既是涉及到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而澳門與臺灣兩地間的官方接觸,是涉及到兩岸關係的問題,就必然受到這一規定的規限。何況,目前中央政府的對臺政策,是針對陳水扁拒不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形成,而拒絕與臺灣當局發生任何官方關係。故作為兩岸關係特殊組成部分的澳臺關係,是不能發生官方接觸的。

  在此情況下,如何既能做到不抵觸中央對臺政策底線,又可向在臺澳門居民提供各項服務,就需要以“遇到紅燈繞道走”的智慧,設法找出一個兩全辦法來。由此,我們是否從臺灣派駐香港的機構——香港“中華旅行社”及派駐澳門的機構——“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是以民間機構出現,並分別獲得北京中央和特區政府承認,使其能為在地臺灣居民提供各項服務的現成例子中,找出變通辦法?比如,澳門特區政府也在臺北市或澳門勞工較為集中的臺灣南中部地區,設立一個以民間機構出現的商業單位,按照臺灣方面的商業登記法規進行商業註冊,但在臺灣當局的默契之下,擁有一定的公權力,亦即可與臺灣當局的相關機構,如“勞資委”、“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各地警局、羈押非法入鏡者的收容中心、“教育部”、各家大學、“陸委會”港澳處等,進行業務接觸。

  有關香港“中華旅行社”和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的存在和運作,即使是在陳水扁仍未承認“一中”原則的情況下,也被視為符合“錢七條”的規範,故相信採用類似的方式,澳門特區政府在臺灣設立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機構,應當是不會被視為抵觸“一個中國”原則及“錢七條”的。如果再加上澳門居民尤其是在臺灣工作,就讀的澳門居民有此迫切需要及強烈要求的話,澳門特區政府也就有必要儘早請示中央批准,在臺灣地區開設民間性質的派駐機構,為在臺澳門居民服務。這是符合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及所作出的為澳人服務的承諾的。

  作者:林昶;編輯,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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