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擬對《中國工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進行修改。為什麼要修改此次《章程》?具體作了哪些修改?改後將對工會工作産生什麼影響?針對以上問題,中華全國總工會組織部副部長賈瑞陽接受了記者訪問。賈瑞陽表示,此次《章程》的不少修改都緊跟時代變化,一些條款的修訂有利於吸納日益龐大的農民工團體加入工會。
多處修改有利農民工入會
談到修改《章程》的必要性,賈瑞陽説,工會十四大以來,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工會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任務日益繁重。工會的組建方式、組織體制、工作內容、工作機制和活動方式、工會經費的收繳和資産監督管理等都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國産業結構和職工隊伍構成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農民工成為工人階級新成員,工會工作的對象日益擴大,工會工作的內容和方式方法必須適應職工對工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這樣的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下,《章程》動議修改。
賈瑞陽介紹到,《章程》(修正案)共修改了28處,其中,增加了2條,刪除了1條,總條數由原來的42條變為43條,具體修改內容涉及“總則”、“第一章會員”、“第五章基層組織”、“第六章工會幹部”、“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財産”和組織制度等。
有數據顯示,我國農民工總數達2億多人,成為工人階級新成員,也成為未來工會工作的重點。賈瑞陽説,目前全國工會共吸納6500萬農民工入會,本次《章程》修改也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這個新群體,很多條款的修改有利於吸納農民工入會。賈瑞陽進一步解釋説,在本次《章程》修改的內容中,在“第一章會員”部分,就根據各地的經驗,對入會條件作了修改,在堅持“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同時,增寫了“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內容,明確了農民工入會的依據;《章程》修改簡化了入會程式,在第二條刪除了職工申請入會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的規定,這也比較適合流動性大、組織鬆散的農民工;另外,在“第五章基層組織”一章第二十五條增寫了“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的條款,“這無疑也會增加農民工的入會率”。
可罷免、撤換不稱職的工會幹部
據介紹,《章程》(修正案)多處涉及到工會幹部內容。其中之一是將“第一章會員”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中第二款改寫為“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與此相對應的是,在“第五章基層組織”一章第二十六條中,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作用,增加了“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等內容。
專設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促工會幹部專職化
所謂“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工會幹部“不端老闆飯碗”是維護職工權益的一項有效保障。賈瑞陽表示,本次的《章程》修改在這個問題上也有涉及。
在“第六章工會幹部”一章第三十四條增寫了“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縣和縣以上地方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與此同時,工會十四大以來,工會財務實行“一改三策”(即:工會經費收繳改革,委託稅務代收、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收取建會籌備金),加強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産監督管理,實現工會資産保值增值,取得明顯效果。在此次的《章程》修改中對這些經驗作了適當修改。一是根據全國總工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並徵求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增寫了第三十六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同時,把“建會籌備金”列入工會經費的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