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和縣以上財政應保障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來源:人民網      日期:2008-10-20 09:43

 
 

  人民網北京10月19日電 (記者 張海燕)正在召開的中國工會十五大擬對《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修改。在《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中,對“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財産”一章作了修改——“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工會十四大以來,工會財務實行“一改三策”(即:工會經費收繳改革,委託稅務代收、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收取建會籌備金),加強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産監督管理,實現工會資産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財産”所做修改如下:

  一是根據全國總工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並徵求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增寫了第三十六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同時,把“建會籌備金”列入工會經費的來源。

  二是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有關規定,第三十七條增寫了工會“資産是社會團體資産,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産擁有終極所有權”。強調建立資産監管制度,“實行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産監管體制”。為加強工會經費和資産的監督管理,增寫了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産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産”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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