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角”深到社區和行政村 中國工會夯實基層組織
 
  來源:人民網      日期:2008-10-20 09:41

 
 

  人民網北京10月19日電 (記者 張海燕) 正在召開的中國工會十五大擬對《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修改。在《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中,對“第五章基層組織”作了修改,增寫了“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的內容。

  《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中關於“基層組織”的相關修改包括:一是為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工會組建和會員發展工作,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第二十五條增寫了“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為有利於工會主席作為職工代表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寫了“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二是為保證會員的民主權利,在第二十六條中,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將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修改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增寫了“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為了進一步發揮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作用,增加了“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兩項職權。增寫了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三是考慮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已與國有企業享有同等國民待遇,工會工作任務基本相同,沒有必要再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單獨作出規定。因此,刪除了原工會章程第二十九條的有關內容。

  四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生産力的提高,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之間的區別已逐步縮小,考慮到工會章程第三十條的內容在其他條款中已經體現。因此,刪除了原工會章程第三十條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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