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9 7 年7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為實行特殊制度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 0 年不變;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實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國防這些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由港人自己治港,總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資本主義,消除殖民主義,直轄于中央,實行高度自治。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