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産權,等等。 來源: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