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第一次汪辜會談達成協定

時間:2005-12-25 19:40   來源:

  1993年4月27日至29日,在海協會的倡議和積極推動下,經過峽兩岸的共同努力,備受注目的第一次“汪辜會談”在新加坡正式舉行。

  這是海峽兩岸授權的民間機構最高負責人之間的首次會晤,也是40餘年來,兩岸高層人士的首次接觸商談。儘管這次會談只局限於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和功能性的範圍,但其本身所具有的意義及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已引起臺灣島內的高度重視和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峽兩岸政策的調整,兩岸的各種交流與交往進入持續調整發展的階段。同時兩岸間的民事糾紛、漁事糾紛以及走私、偷渡等問題也越來越多,且層面日益擴大,為兩岸關係的發展增添了許多困難和麻煩,亟待解決。雖然海基會和海協會成立後,雙方就上述問題進行過多次商談,但由於接觸層次較低,海基會所獲授權不足及政治的影響等原因,進展一直不大,因而有必要由兩會高層次負責人直接坐下來進行商談,以早日解決這些問題。長期以來,大陸方面為解決這些問題曾多次提倡通過接觸談判解決兩岸關係中的具體問題,經過艱苦努力,促成了第一次“汪辜會談”,會談于1993年4月27日上午正式在新加坡海皇大廈舉行。

  會上,海協會汪道涵會長首先發言。他重申了這次會議是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充分説明瞭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的迫切性和必然性,並集中論述了兩岸經濟交流合作中的8個具體問題:(1)對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主張;(2)直接“三通”應當擺上議事日程;(3)關於兩會共同籌開民間的經濟交流會議(制度)的建議;(4)臺商在大陸投資和大陸經貿界人士訪台問題;(5)兩岸勞務合作問題;(6)臺灣參與開發浦東、三峽、圖門江問題;(7)合作開發能源、資源問題;(8)兩岸合作開發臺灣海峽和東海無爭議地區石油資源問題。此外,汪會長還就兩岸科技、文化交流及兩會會務問題提出了意見,闡明瞭觀點。

  接著,辜振甫董事長就兩會聯繫合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犯罪及兩岸經濟合作,青少年和科技文化交流等問題發表了意見,表示願意設法促進兩岸企業界人士互訪與海協會商討籌開民間經濟交流會議及共同開發和利用資源與能源問題。辜振甫還表示,目前兩岸情勢還不能開放雙向投資,但又強調希望大陸更具體地保障臺商的權益,並提出了一些相關的具體問題。此後,唐樹備和邱進益就有關具體問題和雙方存在的分歧的部分多次進行磋商和會談。會議第3天,即4月29日上午,在唐邱會談的基礎上,汪道涵會長和辜振甫董事長代表兩會正式簽署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信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會談制度協議》及《汪辜會談共同協議》4個文件。至此,“汪辜會談”順利結束。

  “汪辜會談”是海峽兩岸高層人士在長期隔斷之後的首次正式接觸,是兩岸走向和解的歷史性突破,是兩岸關係發展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江澤民總書記對這次會談給予高度評價:汪辜會談是成功的,是有成效的,它標誌著兩岸關係發展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兩岸及國際社會均對會談普遍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具有相當深刻的政治意義”。首先,雙方在會談中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為今後各領域的互助合作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範例,標誌著兩岸的“談判時代已經來臨”。第二,兩會聯繫與溝通管道的確立,開啟了兩岸溝通正常化、制度化的大門,對今後兩會領導人互訪及解決兩岸交往中存在問題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三,會談的成功有助於增進兩岸的互信,説明只要雙方本著“求同存異,平等協商”的原則坐下來談,許多問題都可望得到解決。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1993年)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汪道涵會長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代表兩會于本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新加坡進行會談。
 
  本次會談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與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産權(智慧財産權)保護”及“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

  二、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三、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産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産業科技之交流。

  五、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

  本共同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汪道涵  辜振甫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會談

  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協常務副會長與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

  二、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

  三、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適當措施。

  五、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董事長

  汪道涵  辜振甫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聯繫主體

  (一) 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繫。

  (二)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二、寄送公證書副本

  (一) 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産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

  (二) 雙方得根據公證書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減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

  三、 公證書查證

  (一) 查證事由

  公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相互協助查證;

  1、 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2、 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3、 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4、 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5、 公證書文字、印鑒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

  6、 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7、 其他需要查明事項。

  (二) 拒絕事由

  未敘明查證事由,或公證書上另加蓋有其他證明印章者,接受查證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絕該項查證。

  (三) 答覆期限

  接受查證一方,應于收受查證函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

  (四) 查證費用

  提出查證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適當費用。

  查證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另行商定。

  四、 文書格式

  寄送公證書副本、查證與答覆,應經雙方協商使用適當文書格式。

  五、 其他文書

  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

  六、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 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樹備 邱進益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通信學郵政專業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掛號函件查詢及補償事宜,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開辦範圍

  本協議所稱掛號函件係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及盲人文件。
 
  上述開辦範圍雙方得以書面協議增減。

  二、聯繫方式

  掛號函件之查詢由中國通信學會郵政業務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其指定之郵件處理中心(航郵中心)相互聯繫。

  其他相關事宜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政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繫。

  三、傳遞方法

  掛號函件通過第三地轉運辦理。

  四、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查詢,應自原寄本人交寄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五、答覆期限

  接受查詢一方應于收受查詢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

  六、繕發驗單

  一方接收他方封來之函件總包、遇有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即繕發驗單,由對方迅予查復。

  七、各自理賠

  掛號函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八、文件格式

  雙方各依郵政慣例印製查詢表格、驗單、答覆函及簡函,相互認可後使用。

  九、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與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十、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 生效實施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實施。

  本協議于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樹備 邱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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