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間我國服務貿易迅速發展

時間:2010-10-18 17:37   來源:中國商務部網站

  三、服務貿易發展環境不斷優化

  (一)保障服務貿易發展的法律體制進一步健全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及時修訂各服務行業立法,確保相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接軌。近年來,商務部陸續修訂了技術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以加大技術貿易促進力度。目前,商務部等部門正在研究制訂《服務貿易促進條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促進條例》等法規草案,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鼓勵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體係進一步完善

  “十一五”以來,國務院陸續出臺《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幹意見》、《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幹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等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夯實服務業產業基礎、促進服務貿易發展創造了政策環境。各服務行業主管部門邁出改革開放的新步伐,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電信企業調整重組、文化新聞出版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及稅收、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改革穩步推進,對突破服務業體制機制約束、加快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服務貿易“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商務部關于加強服務貿易工作的指導意見》等重要的政策文件,制定(修訂)了技術進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等方面的指導目錄,在會計、信息服務、文化出口等領域出臺了一係列政策措施,服務貿易促進政策體係不斷完善和深化。各地也加大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多省(區、市)出臺了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政策文件,上海專門就服務貿易發展制定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

  (三)服務業對外開放新格局初步形成,服務貿易交流與合作渠道進一步拓展

  “十一五”以來,世界貿易組織(WTO)和服務貿易協定(GATS)框架下的服務業對外開放有序推進。目前,中國在航運、公路運輸、旅遊、計算機與信息服務、建築服務、廣告、文化、法律等領域的開放承諾都已兌現。在金融領域,保險業基本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外資銀行在中國發展已經實現了由“分行主導”向“法人主導”的平穩過渡;在全部兌現證券業開放承諾的同時,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2008年超出對WTO的承諾,允許符合條件的合資證券公司擴大業務范圍。

  自由貿易區(FTA)框架下的服務貿易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深化。自由貿易區是推進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平臺和策略選擇。在中國對外商談的自貿區協議中,均包括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容。中國還與其中部分國家(地區)簽署了專門的服務貿易協議。2007年1月,中國與東盟簽署了《服務貿易協議》。2008年4月,中智雙方正式簽署了《中智自貿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2009年2月,中國與巴基斯坦簽署了《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服務貿易協定》。

  對港澳臺服務貿易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深化。2003年,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04年以來又簽署了六個《補充協議》,目前均已實施。由于港澳都是典型的以服務業為主導的經濟體,在服務業方面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服務貿易成為CEPA及其補充協議的核心內容。2010年6月,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內容涵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9月12日,ECFA正式開始實施。

  “十二五”時期,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將繼續穩步擴大;結構將漸趨優化,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和高附加值現代服務貿易佔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將顯著提高;區域服務貿易發展將漸趨協調;國際競爭力將不斷增強;服務業對外開放水平也將日益提升。

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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