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十六大以來民主法治領域最具影響力的七個新概念

  時間:2007-10-12 15:02    來源:法制日報     
 
 

  一部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和建設的歷史,也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不斷進行理論創新的歷史。沒有理論創新,就沒有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共産黨人不斷地以理論創新的成果,為這一事業提供源源不竭的思想動力。

  在十六大以來的五年中,民主法治建設方面的新思想新理念最為活躍,相繼産生了“政治文明”、“依法執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等新概念,成為繼“依法治國”、“法治國家”之後對中國民主法治建設走勢最具影響力的新概念。

  〔概念一〕

  政治文明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確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十六大通過的新黨章也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規定。這是我們黨在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確地對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出部署,並將它與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一起,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三大基本目標。

  “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實際上就是將民主和法治從精神文明的概念中凸現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文明形態,其戰略地位顯而易見。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了更加明確的目標,而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治國方略,也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和根本保障。

  〔概念二〕

  依法執政


  2002年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提高依法執政能力,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有權威專家指出,以我們黨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為標誌,中國共産黨將領導中國人民從開元建國、致富強國步入制度治國、制度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時代。

  中國共産黨依法執政,既在中外共産黨執政史上第一次解決了共産黨執政的基本方式問題,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個沒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創新,它突出體現了執政黨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關鍵性。無論是依法治國還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關鍵都要求黨必須依法執政。因此,黨依法執政的提出,將對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産生深遠影響。

  〔概念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005年11月,胡錦濤總書記提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並作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的重要批示,旨在從根本上解決政法機關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等重大問題。

  2005年12月5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央政法委向全體政法幹警部署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標誌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對中國共産黨執政的規律、對以法治保障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更加全面的把握,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一步注入了動力和指明瞭方向。

  從時間順序上看,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之後做出的,它們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內在邏輯聯繫。

  〔概念四〕

  弘揚法治精神

  2007年6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全面深刻地闡述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問題,指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弘揚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時刻、如此高層次的會議上提出“弘揚法治精神”,也是胡錦濤總書記2005年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後在法治建設上的又一重要論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法治精神”是兩個內容互相銜接的科學命題。前者之要旨在於強調法治的社會主義方向和基本原則,諸如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後者之要旨在於強調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戰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適精神。

  弘揚法治精神的概念告訴我們,當法律制度發展到一定程度後,需要以法治精神為紐帶,形成社會的凝聚力,建設人人有尊嚴、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諧社會。法治的力量不僅表現在制度體系的建立上,更表現在社會成員對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這種信任為基礎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體上。

  〔概念五〕

  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明確提出“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十六大報告進一步強調:“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再次予以強調:“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今年6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兩次強調“要繼續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可以肯定,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將成為今後中國民主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概念六〕

  和諧司法

  在2006年11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指出,做好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政法機關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要深刻認識構建和諧社會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深刻認識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認識政法機關提高執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更好地承擔起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並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

  肖揚認為,在當今民事訴訟領域,過於強調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過於強調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都存在著明顯缺陷。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新的戰略目標下,民事訴訟朝著和諧的訴訟模式邁進,大力倡導和諧司法,無疑將成為新時期民事審判的重要特徵。

  這表明,我國政法工作的目標,已經從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到維護社會和諧。對此,中央已經明確提出,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能力、執法方式和司法體制都將有所調整,在我國建設“和諧政法”的總體原則已經凸顯。

  〔概念七〕

  私有財産權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修改憲法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的條款。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經過正當法律程式,“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正式成為憲法條文。這一規定和進一步明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無疑是2004年修憲最具現實意義的內容,它代表了中國共産黨對待私有財産態度的重要轉變,表明瞭以産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改革,繼續穩步推進。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説,物權法實行了對所有權的一體保護,不僅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而且特別強調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物權就是財産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尊重個人的物權,就是尊重人權的基礎,就是尊重人權。沒有對物權的保護,對人權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記者 楊悅新


 
編輯:楊雲濤    
 
相關新聞
圖片
台灣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