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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十六大以來的反腐倡廉建設

  時間:2007-09-18 09:48    來源:學習時報     
 
 

李一帆

    黨的十六大以來,新一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領導集體,在充分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理清和完善了反腐倡廉的戰略思路,新的反腐敗重要舉措頻頻推出,依法治腐的步伐明顯加快,民主監督的力度明顯加大,旨在預防腐敗的各項改革深入推進,一批隱藏很深的腐敗分子被嚴厲懲處,反腐倡廉建設全面推進,一個有利於反腐倡廉的大環境正在逐步形成。

    一、思想理論建設取得重要成果

    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大力倡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實踐經驗總結和理論、對策研究,高度重視新鮮經驗的推廣和理論研究新成果的運用。

    一是確立了反腐倡廉戰略方針。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根據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對十五大提出的“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的反腐倡廉方針,在堅持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和發展,明確提出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戰略方針。胡錦濤總書記6月25日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中強調,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這一要求,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方針。

    二是明確提出了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了“抓緊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 2005年1月,中央正式頒布實施《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該《綱要》全面總結了黨的反腐倡廉基本經驗,明確提出了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目標。

    三是明確提出了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解決腐敗問題的科學論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解決腐敗問題,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用改革統攬預防腐敗的各項工作,中央紀委一直強調,要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深化改革的精神,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力爭在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取得突破。並明確提出了深入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投資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和市場配置資源的競爭體制與機制改革和創新等具體要求。這一論斷的提出,表明黨中央找到了解決腐敗問題的根本途徑和辦法,既是對我國反腐敗歷史經驗的根本性總結,也是當前和未來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思想理論基礎。

    四是明確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概念。胡錦濤總書記6月25日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中提出的“反腐倡廉建設”,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事業的新定位。意味著我們黨將把反腐倡廉工作作為一項經常化的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斷推進。為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奠定了理論基礎,為進一步理順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指明瞭方向。

    五是明確提出了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新要求。胡錦濤總書記6月25日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中強調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這是對全黨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適應反腐敗鬥爭關係人心向背,關係黨的生死存亡,關係國家的長治久安的極端重要的客觀地位。進一步擺正了反腐倡廉工作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程度,理順了反腐倡廉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黨的建設之間的關係。

    二、法規制度建設開創嶄新局面

    據不完全統計,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共制定或修訂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60多件,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制定40多件,地方和部門起草1000多件。這些黨內條規和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為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填補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開拓了廣闊的空間。還有一系列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正在抓緊制定之中,將於今後陸續頒布實施。五年來,不僅立法數量多,而且立法品質也有明顯提高,基本實現了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確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已經或正在實現六個方面的重要轉變:即對反腐倡廉要靠法制的認識由中央大力倡導向全黨形成共識轉變;法規工作目標由單項零散的規劃向成龍配套的法規制度體系轉變;法規工作重心由側重懲治向懲防並舉、注重預防轉變;法規工作方法由被動應急向主動應對轉變;法規工作內容由側重制定新法向立、改、廢、釋並舉轉變;法規工作局面由主要依靠紀檢監察機關抓向全黨動手抓法規制度建設轉變。

    三、體制機制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十六大以來,反腐倡廉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不斷深入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一是專門監督的體制機制建設邁出重要步伐。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建立了巡視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在全國全面推行,預防腐敗專門機構的組建工作正在抓緊進行。

    二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深入推進。審判公開和檢務公開制度不斷完善,檢察機關加強了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逐步完善了對職務犯罪偵查的監督制約機制,違紀違法或不當司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強化了內部監督。

    三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按照《公務員法》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要求,建立了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交流、任職回避制度,建立了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加大了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的力度,加強了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加強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行政審批的運作、管理和監督機制不斷完善。行政審批項目逐年減少,行政審批行為不斷規範,行政審批方式不斷改進,行政審批的電子化管理和監控系統逐步推廣,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核論證工作不斷加強。

    五是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全面落實了“收支兩條線”規定,部門預算改革不斷深化,轉移支付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斷規範和完善。

    六是投資體制改革深入推進。政府投資監管制度逐步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資決策責任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資行為不斷規範。

    七是金融體制改革深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不斷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逐步建立,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不斷強化,預防利用金融機構洗錢和資金外逃的工作不斷加強,社會金融信用體系逐步健全。

    八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競爭體制與機制的改革和創新工作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政府採購制度不斷改進和完善,礦業權市場不斷規範,産權市場建設不斷加強。同時,還認真開展了對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的清理和規範工作,其職能錯位、行為失范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四、各項實際工作收到顯著成效

    十六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大力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證。

    一是黨風廉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效果日益顯現。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始終高度重視對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堅持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黨章和法紀學習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廉潔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開展廉政文化創建活動,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同時,嚴格執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始終高度重視解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注重從生活和工作細節抓起,出臺一系列行為規範,採取一系列監督制約措施,嚴格禁止和堅決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和問題,並延伸到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二是查處腐敗案件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懲處了一批重要腐敗分子,發揮出巨大的震懾作用。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一直有增無減,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嚴肅查處了一批省部級及其以上幹部,其中有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省長、省委組織部部長、省委宣傳部部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高官。各級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嚴肅查處了一批腐敗分子。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高度重視改進辦案方法、規範辦案程式、創新辦案工作體制機制,堅持依法辦案、文明辦案。注重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注意延伸辦案鏈條,把查案過程變成教育引導、整改規範過程。把查辦案件中發現經濟工作和其他工作體制機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三是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工作措施有力,效果明顯。五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對土地徵用、城鎮拆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産中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進行了專項治理;對教育亂收費、醫療亂收費以及在醫療服務中“開單提成”、收受紅包等行為進行了認真整治;對公路、水路三亂行為不斷進行清理整頓和規範,嚴肅查處了一批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同時,立足於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糾風工作的長效機制。

    四是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工作不斷加強,確保了絕大多數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高度重視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針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切實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特別是《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紀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了對黨員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既高度重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又高度重視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既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又高度重視黨外監督,把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人民政協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了對權力運作的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完整而有效的監督制約體系。通過強化監督,有效預防了一些可能發生的腐敗問題,及時發現並調查處理了一批已經發生的腐敗案件。原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腐敗案件就是在監督中發現的,並且不是按慣例由中央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而是由中央紀委依據《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的職責直接調查的,這是《黨內監督條例》適用於中央政治局委員的一起典型案例。這一案件的查處,充分體現了《黨內監督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的嚴肅態度和堅定決心。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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