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
黨員或黨員代表、委員會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黨的領導機關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要切實保障黨員和黨員代表的選舉權,反對強加於人,防止少數人包辦選舉或搞“保證”選舉。選舉人所選的人,只要是選舉範圍內有被選舉權的正式黨員,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干涉。決不允許追查選票、虛報票數以及打擊報復等違反紀律的行為。對於有上述破壞選舉行為的人,輕者要給予批評教育,重者要給予黨紀制裁。黨員和黨員代表,必須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正確行使選舉權。被選為某一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黨員,應該反映自己所代表的黨員和組織的意願。候補代表、預備黨員和受留黨察看處分未恢複權利的黨員沒有選舉權。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仍然有選舉權。只持有黨員臨時組織關係證明信的黨員,在現所在單位不能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