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本會會議上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及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本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四、參加人民政協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
政協委員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政協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的決議。
三、政協委員如果嚴重違反人民政協章程或人民政協會議的決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人民政協的資格。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