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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21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李 鵬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向大會報告本屆常委會五年來的主要工作,請予審議。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五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波瀾壯闊的五年。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團結奮鬥,開拓創新,經受住了各種困難和風險的考驗,推動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五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工作的大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保障和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新的貢獻。
一、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五年來,常委會把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品質作為首要任務,共審議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中,由常委會審議通過102件,由常委會審議後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7件。另有4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前幾屆工作的基礎上,經過不懈努力,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每個法律部門中主要的法律已經基本制定出來,加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
憲法和憲法相關法規定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職責和活動原則。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常委會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規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為鞏固改革發展穩定的成果,進一步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憲法保障。總結我國立法工作的實踐,制定了立法法,系統規定了國家的立法體制和立法程式,對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重要意義,也推進了地方性法規統一審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維護國家統一,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自治經過十年實踐的基礎上,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訂,進一步擴大了農村基層民主,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調動了他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發展生産和創造自己幸福生活的積極性。根據歷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總結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監督工作方面的實踐經驗,起草了監督法草案,就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聽取工作報告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個法律草案已經由常委會作了初步審議。
民法商法是規範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常委會通過制定合同法,規範了市場交易規則,使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根據我國社會生活變化給婚姻家庭關係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了婚姻法,這對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促進社會穩定,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有利於保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和農業的發展,維護農村的穩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各項制度。證券法、招標投標法、信託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制定,確立了我國證券市場、招投標市場、信託事業、私營企業的基本制度和活動規則,維護了金融秩序,促進了公平競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多年民事立法的基礎上,經過大量調研論證,一部系統規範民事關係的民法草案,在本屆任期內完成了起草任務,並由常委會作了初步審議,這是為建立我國完備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邁出的重大步伐。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産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常委會修改了産品品質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針對經濟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和補充了新的行為規範,加大執法力度,完善監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維護了良好的經濟秩序。通過修改農業法、制定種子法,鞏固和加強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對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的修改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建立健全了保護基本農田、維護草原生態和有償使用資源的法律制度,為我國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政府採購法的制定,有利於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增加勞動就業,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在修改智慧財産權法律的同時,分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進行了修改,使我國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産權、投資措施的法律,與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法律環境。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行政復議法的制定,健全了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有利於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在總結各地多年實踐和實施地方性法規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這一基本國策上升為法律,這對於有效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具有現實和深遠的影響。高等教育法、國防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文物保護法等一批法律的制定和修訂,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促進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常委會還制定了防沙治沙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産促進法,修改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加上以往制定的保護環境的法律,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備,從而把生態環境的法制保護提高到一個新的水準。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法律。通過對工會法的修改,進一步肯定了工人階級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對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還制定了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為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通過對刑法有關規定的修改和法律解釋,為嚴厲打擊邪教活動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懲處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以及破壞外匯、期貨、財務會計管理等新的經濟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建設的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訴訟和非訴訟程式法是規範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而産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常委會根據海事活動的特點,制定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還制定了引渡法,為懲治犯罪的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年來,在總結前幾屆人大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本屆常委會又採取了一些重要舉措和做法,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品質。
(一)堅持以憲法為依據,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搞好立法工作。我國目前生産力還不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經濟成份、利益主體等日趨多樣化,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一些體制性障礙,立法工作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注意解決現行體制與立法要求之間的矛盾和差異,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長遠和當前、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利益關係,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維護好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堅持把立法與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緊緊圍繞國家的中心工作開展立法,集中力量,保證急需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以及形成法律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適時出臺,使立法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工作的大局。
(三)堅持立法工作的計劃性,爭取立法工作的主動性。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確定本屆任期的立法工作目標,做到年度有計劃、五年有規劃、長遠有目標。
(四)堅持把修改原有法律與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本屆審議通過的法律共76件,其中41件是對法律的修改,從而把實踐證明是成功的新經驗和新認識及時用法律規定下來,使立法工作適應我國社會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更好地發揮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規範作用。
(五)堅持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時,把法律解釋作為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在現有的9件法律解釋中,有8件是本屆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已經成為常委會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有利於增強法律的適用性,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六)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規律。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既著眼于法律的現實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既著眼于通過立法肯定改革成果,又注意為深化改革留有空間和餘地;既著眼于加快國家立法的步伐,又注意發揮地方人大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積極性;既著眼于立足於我國國情立法,又注意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做法。努力使法律內容科學規範,相互協調。
二、監督工作取得較大進展
五年來,常委會把監督工作放在與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後對22件法律和法律問題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聽取並審議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40個專題工作報告。各專門委員會也對一些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並聽取了有關部門的工作彙報。通過監督,推動了憲法、法律的實施,促進了國務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
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是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之一。義務教育法的執法檢查,推動了我國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基礎教育的發展。對農業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從1994年開始,先後進行了六次,結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和增加農民收入情況的專題工作報告,提出了改進執法的意見,對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業與農村經濟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圍繞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先後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産資源法等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推動了這些法律的實施。還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執法檢查,並就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件,要求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採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實加以解決,有關機關逐件進行了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向常委會作了反饋。
聽取和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是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另一種基本形式。常委會每年聽取和審議中央決算的報告、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每年前八個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還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方面的其他一些報告,不斷加強對預算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監督。根據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常委會加強了對經濟運作情況的經常性分析,改進和規範預決算審查監督程式,推動國務院編制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開展部門預算審查監督,逐步加大對預算外資金和預算超收部分使用情況的監督力度。從2001年開始,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查的部門預算已達26個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也擴大了部門預算的審查範圍。這對監督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厲行節約,杜絕浪費,遏止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常委會還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集中教育整頓情況的彙報,以及近年來公安隊伍建設情況的彙報,對促進政法隊伍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加強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本屆任期內,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向常委會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3700多件,其中有些規定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已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了糾正意見。常委會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完善了法規備案工作的程式。
五年來,常委會圍繞增強監督實效這一中心環節,不斷改進監督工作,增強了監督的力度。
(一)注意把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點。亞洲金融危機後,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1998年特大洪水後,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大江大河流域治理和抗洪搶險工作的報告;為實施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長期國債投資使用情況的報告;根據國有企業三年基本脫困的要求,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國有企業改革情況的報告;常委會還根據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圍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社會保障、減輕農民負擔、退耕還林、食品衛生、産品品質、義務教育等問題,聽取工作報告和組織執法檢查。可以説,圍繞國家工作的大局,聯繫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確定監督工作的內容,使監督工作有針對性、有重點,是五年來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最基本的經驗。
(二)注意加強監督工作的計劃性。常委會每年年初就提出執法檢查和聽取專題工作報告的計劃,以便各有關部門提前作好準備。還根據改革、發展、穩定方面新發生的突出問題,適時增加法律監督或工作監督的安排。檢查的法律和聽取專題工作報告的數量不在多,而在於每年抓住幾部實施中問題較多的法律,抓住幾個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集中力量進行監督,並針對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起到改進工作、警示後來的作用。
(三)注意克服形式主義,不斷增強監督實效。能否把改進執法的措施落到實處,是檢驗監督效果的重要標誌。常委會強調執法檢查組要縮小規模,輕車簡從,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努力了解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執法的真實情況;強調和地方人大一起,上下結合開展執法檢查;強調人大監督要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與督促執法機關解決法律實施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和糾正違法案件結合;強調有關部門要把改進執法的整改措施報告常委會,實行監督反饋制度。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使監督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四)注意把監督工作與完善法律結合起來。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和聽取工作報告,一方面督促有關機關嚴格執法,另一方面也重視發現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的問題,或者已經不能適應新情況的地方,結合有關法律的修改工作,予以補充和修訂。
(五)注意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在協助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專門委員會有專業性強、能經常開展工作的優勢和特點,承擔了常委會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大量任務,無論開展執法檢查,還是協助常委會審議專題工作報告,都提前介入,了解情況,提出監督重點,並在事後主動跟蹤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措施。各專門委員會還結合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組織執法檢查或執法調研,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彙報,開展對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為加強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作出了貢獻。
(六)注意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法律化。根據多年來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和經濟工作監督的實踐,常委會制定了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根據法規備案工作的實踐,在立法法中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備案審查,作了明確規定;制定監督法的工作也取得了進展。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法律化,是常委會加強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人大監督工作得到加強的一個重要標誌。
三、代表工作進一步加強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做好常委會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常委會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代表們依法提出的各項議案。本屆任期內,代表們提出的議案中,有365件屬於立法議案,涉及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131件。其中,有57件已經由常委會審議通過,有4件正在審議之中,還有11件已列入立法規劃,正在抓緊起草。對代表們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已經由有關國家機關辦理完畢,並逐件答覆了代表,體現了這些國家機關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常委會還認真辦理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妥善處理了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一些問題,並召開了信訪工作座談會,推動了信訪工作的開展。
五年來,常委會還不斷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努力為代表執行職務創造條件。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已經制度化,擴大了常委會審議議案的民主基礎。法律草案在徵求部門、地方、專家意見的同時,徵求有關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委員長會議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到地方調研時,注意向當地的全國人大代表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參加。代表的視察方式也有改進,注意安排在京的全國人大代表回原選舉單位參加視察,密切了代表與原選舉單位的聯繫。去年是代表法頒布十週年,常委會召開紀念座談會,進一步推動了代表法的貫徹實施。在本屆常委會任期內,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單獨組團,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港澳代表們多次到內地視察,了解國家改革、發展的情況,並以主人翁態度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在實踐中積累了“一國兩制”情況下,既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又關心港澳事務,發揮好自己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作用的寶貴經驗。
加強與地方人大的聯繫,總結地方人大的工作經驗,共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是本屆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二十多年來,地方人大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立法、監督、決定重大事項、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等方面,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有些工作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前面。常委會及時總結地方人大工作中的成功經驗,注意從中汲取營養,並將一些成熟的做法,經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或決定。
選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本屆常委會任期內,鄉鎮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先後進行換屆選舉。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要求在選舉工作中把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一起來,保證了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做好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常委會審議了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上述決定和辦法。常委會還通過了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後,常委會主持選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去年,常委會又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主持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依法順利選舉出了擁護“一國兩制”,遵守憲法,遵守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他們已分別組團,出席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四、對外交往開拓了新的局面
加強全國人大同外國議會和國際議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是我國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年來,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按照我國外交工作的總方針和總體部署,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常委會不斷開拓對外交往的新局面。
議會交往形式靈活、接觸面寬、影響廣泛。常委會遵循請進來、走出去、以請進來為主的方針,依靠全國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人大,五年內共接待440多個外國議會代表團訪華,其中有半數以上是由議長或副議長率團。一些原來對我國了解不多的人士,來華實地參觀考察後,增進了了解,成為雙邊關係的積極推動者;一些原來對我國有誤解或偏見的人士,根據耳聞目睹的事實,消除了一些誤解,增強了進一步交往的願望。我們還通過有計劃地組團出訪、進行立法調研和出席國際會議,特別是通過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同外國的高層接觸,宣傳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好形勢,介紹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成就,闡明瞭我國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和主張,同時也增進了對外國政治經濟情況、議會體制和立法工作的了解。
五年來,全國人大同周邊國家議會的關係進一步深化,有力地推動了睦鄰友好關係的發展。同廣大發展中國家議會的友好聯繫不斷擴大,加強了在國際事務中的相互支援與合作。同俄羅斯聯邦議會和獨聯體各國議會保持高層互訪的良好勢頭,進一步豐富了雙邊合作的實質內容。同美國、法國、義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議會建立了交流和磋商機制,本著相互尊重、求同存異的精神,坦誠交換意見,增進了解,擴大共識。我們還與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一些未建交國家的議會建立了聯繫。
積極參與議會多邊外交活動,是全國人大開展對外交往的顯著特點。在各國議會聯盟于2000年召開的千年議長大會上,我國代表團闡述了對當前國際形勢的看法,並倡議各國議聯積極參與推動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重申了每個國家都是國際社會平等的一員,都有權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發展道路的主張,表示中國願意同各國議會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致力於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得到了普遍讚賞和積極響應。2002年4月,我國成功地承辦了亞洲議會和平協會第三屆年會,會議發表的《重慶宣言》,以和平與發展為主題,集中反映了亞洲各國議會領導人的共識,充分體現了亞洲各國人民渴望和平、謀求發展的共同願望和呼聲。全國人大還先後舉辦了亞太地區議員環境與發展大會第六屆年會和亞洲議員人口與發展論壇第七次大會,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議會交往中,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雙邊友好小組、友好協會發揮了積極作用。九屆全國人大雙邊友好小組和友好協會由原來的46個增加到78個。各專門委員會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同外國議會對口委員會開展交流。外事委員會針對某些國家議會和個別區域性議會在人權、宗教、臺灣等問題上侵犯我國主權、干涉我國內政的情況,先後發表36件聲明、談話和對外信函,及時闡明我國的嚴正立場和態度,堅定地捍衛了我國的主權和尊嚴。
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人大工作宣傳報道不斷拓展
法制宣傳教育和人大新聞宣傳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有利於人民群眾了解人大工作、對人大工作進行監督,也有利於提高全社會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認識,增強人民群眾管理國家事務、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常委會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放在重要位置。為繼續深入地學習憲法、法律,推進各個方面的依法治理工作,常委會作出了在全體公民中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四個五年規劃的決定。去年,舉行了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二十週年大會,還舉辦了憲法知識競賽,有幾十萬幹部、群眾積極參賽。配合“四五”普法,常委會工作機構編輯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法律常識系列叢書》等一大批法律書籍和人大工作用書,研製開發了《中國法律法規資訊系統》等一批電子出版物。通過這些活動和工作,進一步強化了全民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有效地推動了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
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傳報道進一步加強。召開了通訊員工作座談會,建立了通訊員隊伍,中央主要新聞單位向常委會派出了常駐記者。組織了宣傳人大制度好新聞評選和優秀通訊員評選,調動了各方面參與人大新聞宣傳工作的積極性。改進和加強了對人大會議的報道,加大了閉會期間對人大工作經常性報道的力度。《中國人大》充實辦刊力量,正在成為反映人大工作動態、交流人大工作經驗的園地。支援人民日報、法制日報辦好《民主與法制》、《人大視窗》週刊和《中國人大新聞》網站,協助新華社、中央電視臺和其他主要新聞單位加強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的宣傳。人大新聞宣傳工作取得的這些成績,與各新聞單位和廣大新聞宣傳工作者的努力和支援,是分不開的。
六、常委會自身建設逐步加強
加強自身建設,是常委會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前提。五年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憲法、法律,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適應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舉辦了30次法制講座,對於加強常委會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提高審議有關議案、開展執法檢查的水準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
常委會重視作風建設。五年來,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經常圍繞審議的議題和立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開展立法和執法調研,加深對改革和建設中實際情況的了解,努力使常委會的工作符合客觀實際,更好地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重視對人大工作中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組織力量,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行了研究,提出了研究報告。結合立法法、監督法的制定,對立法制度和人大的監督制度、議事制度,也進行了研究。
常委會的工作制度建設不斷改進。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進一步得到發揮。改革和完善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方式,法律草案的審議由一般實行兩審制改為一般實行三審制;分組審議由原來的四個組調整為相對固定的六個組,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充分地發表審議意見;對婚姻法修正案的審議採用了聯組會議的方式;在研究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過程中,採取了論證會的形式;改革了分組審議的記錄方式。通過採取這些措施,擴大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的民主,推動了常委會審議水準的提高。
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建設得到加強。新設立了預算工作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常委會機關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了機構改革,機關黨委開展了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要內容的黨性黨風教育,加強了對機關幹部的培訓。機關各部門還建章立制,改善工作條件,開展資訊化建設,努力提高為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服務的效率和品質。
回顧過去的五年,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立法、監督等各方面工作都有新的進展。常委會還依法任免了國家機關的一些工作人員,批准了同外國締結的60件條約、協定和我國加入的公約,決定了一批國家重大事項。這些成績,是在黨中央正確領導下、經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共同努力取得的。五年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委會,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級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對常委會的工作,給予了熱情的支援。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常委會的工作,給予了有力的配合。常委會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在各自的工作中付出了辛勤努力。在這裡,我代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本屆常委會工作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雖然我們對任期內應該做的事情,努力去做了,並力爭做好,但工作中仍有不足和差距。代表們關注的監督法、民法的制定工作,儘管提請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但沒有完成制定工作;執法檢查還存在某些形式主義;監督工作的實效有待加強;代表工作和常委會自身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以改進。
各位代表: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勝利地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五年工作的實踐使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保證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下去。五年工作的實踐,也使我們對如何堅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有了更加深切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必須正確處理自覺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揮人大作用的關係。中國共産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黨通過人大黨的組織和在人大工作的共産黨員,實施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支援人大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切實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這是人大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則,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證。
第二,必須正確處理人大與人民群眾的關係。按照憲法規定,人大是民主選舉産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大一定要在工作中時刻牢記人民的重托,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要保持同人民的血肉聯繫,了解人民的意見,傾聽人民的呼聲,反映人民的願望,自覺地把人大工作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只有這樣,人大工作才有堅實的基礎,才能保持蓬勃生機和旺盛活力。
第三,必須正確處理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係。我國的國家機構是一個有機整體。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由人大産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通過制定法律、作出決議,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正確適用法律。這種國家機關間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體現了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徵。人大與“一府兩院”分工不同、職責不同,目標和任務是一致的,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大依照法律規定對“一府兩院”實行監督,目的是為了督促“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種監督,既是對“一府兩院”必要的制約,也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的支援和促進。
第四,必須正確處理充分發揚民主與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的關係。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國家機關開展工作的基本原則。常委會制定任何法律、作出任何決定,都必須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地方、各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也都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充分聽取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通過的法律和決定符合客觀實際、切實可行,並且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五年來,常委會十分注意表決前的協商過程,每一件法律案,一般都經過三審,有的還要經過四審、五審,才交付表決,做到既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又維護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這種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再依法進行表決、作出決策的民主,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大特色和優勢。
第五,必須正確處理依法行使職權與不斷開拓創新的關係。人大行使職權必須依法進行。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每日每時都在蓬勃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加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至今,還不到五十年,這個制度中的一些具體制度還不成熟、還不定型。因此,人大的工作必須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各級人大在依法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不斷通過實踐,探索和創造好的經驗和做法,並適時將這些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地方性法規,開創了人大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前所未有的嶄新局面。今後,人大工作也必須從理論上和制度上開拓創新,才能不負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各位代表:
去年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科學總結了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經驗,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對我國新世紀、新階段的改革和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繼續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品質,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繼續作出努力。
——要繼續把監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緊緊圍繞增強監督實效,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工作的監督,進一步實現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法律化。
——要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和地方人大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鼓勵地方人大開展開拓性工作,擴大公民對人大工作的知情權和有序參與,使人大工作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要積極開展同外國議會和議會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解,加強對話,求同存異,擴大共識,推動國家關係的發展。
——要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機關幹部隊伍,以適應新形勢下各級人大承擔的繁重任務。
各位代表:
人類已經進入新的世紀,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回顧過去,我們為偉大祖國的日益繁榮而深感自豪;展望未來,我們對偉大祖國更加美好的前景充滿信心。我們肩負的使命無比光榮,我們面臨的任務艱巨繁重。讓我們緊密地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艱苦奮鬥,恪盡職守,繼往開來,與時俱進,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附件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
附件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項目
附件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議專題工作報告項目
附件一: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共113件)
1998年(2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辦法
15、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設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16、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産建設兵團設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1999年(24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3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3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3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3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3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辦法的決定
39、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産生辦法
4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4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4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4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4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2000年(16件)
4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
47、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5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決定
5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
5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5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5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5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5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5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5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5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6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
2001年(23件)
6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
6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7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7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7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7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
7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
7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7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7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7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8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8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定
8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
8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2年(29件)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8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
9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訂)
9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
9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9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
9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訂)
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9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
9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10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1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1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10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0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07、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108、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0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
1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1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1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2003年(1件)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附件二: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項目(共22件)
1998年(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999年(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00年(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01年(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2年(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附件三: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題工作報告項目(共40件)
1998年(4件)
1、關於1997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2、關於1997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3、關於當前全國抗洪搶險情況的報告
4、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999年(10件)
1、堅決清除司法人員腐敗,努力維護司法公正——關於人民法院開展集中教育整頓的情況彙報
2、關於檢察機關開展集中教育整頓工作情況的彙報
3、關於1998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4、關於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5、關於防治北京大氣污染的工作報告
6、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7、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的報告
8、關於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情況的報告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10、關於近年來公安隊伍建設情況和下一步加強公安隊伍建議意見的報告
2000年(10件)
1、關於文化市場管理情況的報告
2、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展情況的報告
3、關於1999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4、關於1999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5、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6、關於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工作情況的報告
7、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工作情況的報告
8、關於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9、關於國有企業改革與脫困情況的報告
10、關於長期建設國債投資使用情況的報告
2001年(8件)
1、關於2000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關於2000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3、關於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和增加農民收入情況的報告
4、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5、關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情況的報告
6、關於實施貨幣政策情況的報告
7、關於加強社會治安工作開展嚴打整治鬥爭情況的報告
8、關於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情況的報告
2002年(8件)
1、關於2001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2、關於200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3、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4、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情況的報告
5、關於林業工作情況的報告
6、關於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
7、關於安全生産工作情況的報告
8、關於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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