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修改方式。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定性。中國憲法的修改有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現行憲法部分條文的修改;還有重新改寫形式,即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一遍。
──憲法修改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
──憲法修改程式。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既是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綱領,又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1949年9月29日頒布的。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前,實際上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條。第1章總綱,規定國家的性質、任務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2章政權機關,規定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第3章軍事制度,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軍隊,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第4章經濟政策,規定國家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規定新民主主義文化教育的方針和任務。第6章民族政策,規定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規定外交政策的原則。《共同綱領》的全面貫徹實施,為中國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準備了條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産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106條。>>>
第二部憲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於“文化大革命”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以“四個存在”、“階級鬥爭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以及“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學説”為理論指導,是一部在特殊時期産生的憲法。如把“文革”産物“四大”寫進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第二部憲法共4章30條。>>>
第三部憲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把中國共産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堅持無産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鬥爭、生産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內把中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記載在序言中。這部憲法比1975年憲法有了重大變化,但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分別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修改。>>>
第四部憲法: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並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其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五個部分,共4章138條。
第四部憲法的幾次修改
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這部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私營經濟的地位、作用和國家對私營經濟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對土地使用轉讓的問題作了補充規定。這是中國第一次採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9處修改,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及“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寫入了憲法;將“國營經濟”修改為“國有經濟”;將“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修正案內容還涉及政協制度、縣市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6處修改,把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作用等寫進了憲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修改。憲法修正案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完善土地徵用制度,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完善對私有財産保護的規定,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作出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規定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增加對國歌的規定等。
歷次憲法頒布及修改時間: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部憲法,共4章106條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部憲法,共30條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共4章138條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憲法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