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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公投論”于情于理于法三不通
 
 
  來源:      日期:2002-10-08 13:01

 





八月三日,陳水扁在拋出“一邊一國”論的同時,宣稱要“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便在“有需要的時候”決定“臺灣的前途、命運和現狀”,實際上把“公投立法”當作其落實“一邊一國”的具體措施與手段。之後,在島內外強大的壓力下,陳水扁聲稱自己並非要搞“臺獨”,外界的解讀是“過度簡化”與“誤會”,“公投立法”的本意是“基於自衛的、自保的、被動的”目的,而非要改變現狀。陳水扁的這番言論,完全是罔顧歷史事實、毫無法理依據的狡辯。

“住民自決”的“住民”係“臺獨”分子杜撰,國際法從來不予承認

“公投”與“臺獨”緊密相連,如同一張錢幣之兩面,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幾乎就在“臺獨”出現的同時,島內外分裂勢力即開始提出“住民自決”與“公民投票”的主張。島內首次公開提出“自決”主張的是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一九七一年十二月,該會發表《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聲稱“人權是上帝所賜與,人民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一九七七年八月,該會總幹事高俊明等又進一步明確提出“臺灣的將來應由臺灣1,700萬住民決定”。

民進黨成立後,立即將“臺灣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列入黨綱。一九八八年四月,該黨“四一七決議文”稱,“任何臺灣國際地位之變更,必須經臺灣全體住民自決同意”。一九九一年十月,民進黨通過“臺獨黨綱”,公開鼓吹“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暨制訂新憲法,應交由臺灣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從此以後,“公投”即成為島內外分裂勢力追求“臺獨”的主要手段。

為什麼“臺獨”分子不再強調“住民自決”?一是因為“住民自決”隱含著“可統可獨”的意涵,而“公民投票”則與“臺獨”直接掛鉤,是“臺獨”主張的公開化與發展;二是因為這一主張太過荒唐,連那些所謂的“臺獨理論家”們都覺得實在站不住腳。

“住民自決”中的“住民”係“臺獨”分子的杜撰,國際法從來不予承認。由於“住民”本身的法律概念含混不清,大至一個省份,小到一個鄉鎮,都有其“住民”,不能構成一個民族,更不代表全體人民,如果只要“住民自決”就可實現“獨立”,這個國家必將四分五裂,就會出現連澎湖都可決定是否“澎獨”的怪事。

“住民自決”實際上是由偷換“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而來。“民族自決”源自美國總統威爾遜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提出的“十四項和平計劃”,意指受壓迫的民族脫離壓迫它的其他民族,建立屬於自己的民族國家。這後來發展成國際法的重要原則,現在國際社會中有關“自決”都是指這種“民族自決”。根據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自決”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于殖民地、託管地、非自治地區以及那些被其他民族國家兼併、原來就是獨立的民族或國家。很明顯,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不僅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歷史事實,而且無論在國內法還是在國際法上這一法律地位都是明確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毫無依據,加上兩岸人民同是炎黃子孫,臺灣也就根本不存在進行“住民自決”的前提。

“公民投票”決定臺灣前途缺乏事實與法理依據

一開始,“臺獨”分子提出“公民投票”是把它作為“住民自決”的表達方式,但後來越來越將側重點放在“公投”本身上。老牌海外“臺獨”組織“臺灣人公共事務協會”(FAPA)明確主張通過“公民投票”實現“臺獨”,並在美國積極遊説,推動美參院外交委員會于一九九○年通過“臺灣前途公民投票案”。同年七月,海內外“臺獨”勢力聯合成立“公民投票基金會”。十一月,FAPA創會會長蔡同榮發起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開始在島內鼓動“公投”,為自己贏得了“蔡公投”的名號。一九九一年,該會夥同民進黨在島內大肆鼓吹“公投”,進行各種造勢活動。民進黨通過“臺獨黨綱”後,“公投”更成為“臺獨”勢力追求建立“臺灣共和國”的主要手段。

但是,跟“住民自決”一樣,“公投”決定臺灣前途也是沒有事實與法理依據的。按照國際法,“公民投票”(plebiscite)指被壓迫的少數民族,屬地、主權不確定區域或介於兩國之間的地區,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應否獨立成一個國家,或歸屬那一國,但不能損害主權國家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很顯然,無論按照哪一種情況,臺灣也沒有通過“公投”搞“臺獨”的理由。

“臺獨”勢力推動“公投”一個常用的藉口就是民進黨“臺獨黨綱”中所謂的“國民主權”,或陳水扁所標榜的“民主”與“人權”。這其實是故意模糊概念,混淆視聽,煽動島內民粹。“國民主權”意即一國的權力屬於該國人民,通常又稱“人民主權”,確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一項基本人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臺當局施政所依據的現行“憲法”也是一個中國。無論是按照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屬於全體中國人民,而不是僅屬於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區的人民;地方性的公投只能決定地方事務;主權的行使只能由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進行。因此,即使按照“國民主權”原理,決定臺灣前途的也只能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全體中國人民,而不應該由少數人片面決定。

“公投入憲”沒有出路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民進黨在不斷鼓吹“公投”的同時,還通過“立法院”和“國大”積極推動“公投”的“立法”與“入憲”活動,並把“公投入憲”、“公投立法”視為“拒統求獨”的“最有力武器”、“懸在中共頭上的一把利劍”。

一九九一年三月,民進黨部分“立委”拋出第一部“公投法草案”。第二年,蔡同榮又提出了另一部“公投法草案”,明列其適用範圍包括“重大行政區劃變更案”與“國家前途定位”等,並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在“立法院”內通過一讀審議。

隨著李登輝逐步背離一個中國原則,臺當局在“公投入憲”問題上開始出現了變化。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的“國發會”上,國民黨與民進黨達成“人民得就全國性事務行使創制、復決權”的共識,實際上為民進黨的“公投入憲”打開了缺口。一九九七年五月,正值香港回歸前夕,臺當局推動第四次“修憲”,民進黨主張“將公民投票條款納入憲法,加速修憲”,把“公投入憲”作為該黨“修憲”的底線。

隨著島內外形勢的變化,民進黨為了爭取中間選民、早日走向執政,開始推動“臺獨轉型”。“公投入憲”漸趨沉寂。在去年以來臺當局策動此次“修憲”的過程中,民進黨沒有再將“公投入憲”列入預案。

“公投入憲”沒有出路,除上述原因外,還由於它存在著兩個難以克服的障礙。其一是“公投”用法混淆,且與臺現行“憲法”精神相抵觸。“臺獨”分子意識到搞嚴格意義上的“公投”沒有法理依據,便故意擴大“公投”外延,將它變成一種接近於“公民以投票來表達意見”的意涵。但按照臺現行“憲法”,民眾享有創制、復決權,但其適用範圍不能涉及“中央層級”和“修憲”,更不能“違憲”及損害“國土完整”。創制權(initiative)指主權確定的國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的簽署提出議案,或經議會表決,或徑交全體公民表決確定為法律的權力;復決權(referendum)指主權確定的國家,公民對憲法修正案或國會所通過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或經一定數額的選民申請,由全體公民復決後始生效力。兩權與嚴格意義上的“公投”有聯繫,也有明顯區別。其二是“公投入憲”是一種“修憲”行為,通過門檻很高,民進黨自知實力不足,單憑自身力量無法完成這一高難度的任務。

“公民投票法制化”是極其危險的動向

正因如此,“臺獨”勢力開始另尋出路,逐漸將重點轉移到難度較低、現實性強的“公民投票法制化”上。

如前所述,民進黨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即雙管齊下,一方面通過“國民大會”鼓噪“公投入憲”,另一方面也通過“立法院”推動“公投法”。迫於民進黨的壓力,臺“行政院”早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即通過了“內政部”起草的“創制復決法草案”,但對於其適用範圍限制較多。民進黨對此並不滿意,仍堅持要用“公民投票法”的名稱。二○○一年一月,民進黨在明知“核四公投”結果肯定會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仍釋放出年底“公投”決定“核四”去留的資訊,要求將“公投法”列入“立法院”的優先項目,企圖借機讓“公投法”過關,開創島內就重大議題進行“公民投票”的先例,為“臺獨公投”鋪路。但由於泛藍陣營堅決反對“核四公投”,而民進黨“立委”總數在“立法院”不足三分之一,實力明顯不足,因而無法如願。

二○○一年十一月,陳水扁以“國會”改革為藉口,主張在“立法院”通過“公投法”,再次吹響了“公投立法”的號角。今年,臺“內政部”將“創制復決法草案”正式送交“立法院”審查。而蔡同榮也在“立法院”推銷其“公投法草案”,並獲得超過“立法院”半數“立委”的聯署。

與此同時,陳水扁私下不斷強調“公投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七月下旬接任民進黨主席後,陳水扁在黨內高層會議上提出了“公投立法”的議題。在陳水扁“8.3講話”的當天,臺“行政院長”遊钖堃即稱,支援“公投立法”是臺“行政院”的一貫立場。陳水扁的嫡系、臺“內政部長”余政憲也稱將全力“配合立法”。蔡同榮更是歡欣鼓舞,聲稱將會與陳水扁見面,具體商談如何推動。

但僅過了一天,余政憲又改口聲稱不會推動“公投立法”,其理由即是“公投法”處理的部分問題已經“超越憲法層次”,行政部門不易推動。民進黨也開始降低調門,強調“公投立法”並不迫切,其性質也是“被動防禦”的。在島內媒體高度關注下,陳水扁為避嫌疑,也未與蔡同榮會面。這顯然是外界的壓力所致。

“創制復決法”若獲通過,將是走向“臺獨公投”的危險訊號

從法理上看,“公投立法”的最大障礙自然是所謂的“超越憲法層次”,根本沒有“法源”依據。但從島內政治現實看,只要時機出現,臺當局是根本不會顧忌守不守“法”的,而且“公投立法”的門檻較低,只需半數“立委”同意即可,民進黨當局有此實力,因而一切實際上仍取決於陳水扁的意願。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獨”勢力的長期煽動下,在李登輝、陳水扁等不斷以“人權”、“民主”為幌子進行誤導下,島內許多不明真相的民眾開始逐漸接受“公投立法”的主張。在此情況下,國民黨、親民黨雖然反對決定統獨的“公投法”,但對於“創制復決法”卻並不排斥。

從近期來看,由於“公投立法”具有高度敏感性,將會對兩岸關係造成重大破壞,陳水扁尚不敢明目張膽地予以推動,但絕不會放棄,仍會伺機而動。另一方面,臺當局將會加快“創制復決法”的“立法”進度,讓它早日通過。雖然從目前來看,即使“創制復決法”過關,其適用範圍也會設有“限制條款”,不能決定“統獨事宜”,但一旦通過,即意味著“臺獨公投”的一次突破,可以視為“漸進式公投”的一步棋。其道理在於,其一,“創制復決”與“公投”本身就有聯繫。民進黨內所謂的“臺獨理論大師”、該黨政策會執行長林濁水即引經據典稱二者可以“互相解釋”;其二,“臺獨”勢力今後可以繼續“修法”,刪除對其適用範圍的限制,將它變成沒有“公投”之名的“公投法”。

海內外中國人必須擦亮眼睛,認清“公投”與“臺獨”之間的關係。“公投”決定臺灣前途沒有任何事實與法理依據,任何形式的“公投”都是對祖國統一的嚴重挑釁,將會大大壓縮和平統一的空間。臺當局如若一意孤行,就是一步步將臺灣民眾推進戰爭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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