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臺灣選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臺灣“憲法”,二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是“選罷法”。
選舉什麼人
臺灣“憲法”規定,以下公職人員由選舉産生:
“總統”; “副總統”; “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委員; 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
選舉原則
臺灣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
普遍:只要年滿20歲,在選舉區內居住年限滿6個月的公民都有選舉權。但被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受禁治産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權,一次選舉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職人員一般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是否直選“總統”,在臺灣有著起伏的歷史,目前仍是激烈辯論的題目。
秘密:也就是“無記名投票”。為使這個原則得以實現,投票所在地有相應的技術保障和人員監督。
選舉活動
臺灣的“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選舉程式中包括競選活動,競選活動是選舉程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沒有競選活動的選舉都被視為愚民行動,因為選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應該是投下有價值的、負責的一票。但對競選活動也必須加以規範。這就是“選罷法”的作用。
編輯: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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