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4月26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協議》共十四條、一個附件。根據《協議》,雙方同意在臺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可在對方區域通航地點設立代表機構,並自行或指定經批准的代理人銷售航空運輸憑證、從事廣告促銷及運作保障(運務)等與兩岸航空運輸有關的業務。上述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所在地規定。
根據《協議》附件,大陸方面同意在現有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武漢、福州、青島、長沙、海口、昆明、西安、瀋陽、天津、鄭州等21個客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客運航點。上述27個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
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其餘包括臺北松山、臺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臺東等6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臺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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