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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的基本程式

  時間:2009-02-25 08:25    來源:人大新聞中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程式,是法律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問題的方式和步驟。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題一般包括工作報告、法律案、任免案等議案,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了常委會的議事程式。

  (一)工作報告和議案的審議

  1.全體會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報告單位的負責人要在全體會議上宣讀報告稿;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議案的説明。

  2.分組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和議案説明以後,就開始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五屆、六屆、七屆和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期間,會議分成四個小組審議;從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會議分成六個小組審議。

  3.聯組會議。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就議案中的主要問題展開討論和辯論。六屆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曾經舉行過聯組會議,對破産法、婚姻法等法律草案進行辯論。

  4.專門委員會審議。在常委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審議的同時,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長會議的交付,也對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或者審議意見。

  5.發言的時間限制。為了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都有機會發表意見,提高議事效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時間作了規定: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的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分組會議人數較少,沒有限定時間,目的是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提供能夠充分發表意見的條件。

  (二)工作報告和議案的表決

  1.表決的方式。工作報告和議案經過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充分討論和審議,需要作出決定時,必須進行表決。常委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贊成,反對,也可以棄權。從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常委會會議通常採取按電子錶決器的方法表決。採取按電子錶決器的方法表決,是無記名投票。常委會會議使用電子錶決器進行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按贊成鍵、反對鍵或棄權鍵。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可改用舉手表決或其他方式錶決。決定的作出採取絕對多數原則,即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2.表決的程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對工作報告決定的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決修正案。但議事規則對修正案表決後如何處理,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來説,如果修正案是對原議案進行全面修正,也就是以修正案代替原議案的,如修正案經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則原議案不再交付表決;如修正案沒有獲得通過,則將原議案交付表決。如果修正案只就原議案中的部分內容提出修正,如修正案獲得通過,原議案應當按獲得通過的修正案進行修正,再交付表決。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佈.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