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關公務員財産立法的問題,已經不是做不做的問題,而是如何做的問題。今年我以《公務員財産申報法》法律案的形式提交議案,希望給立法部門提出較為具體的建議。”3日上午,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德雲剛到住地,他帶來了《關於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法》的議案。引人注目的是,議案附了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
韓德雲代表連任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這是他第四次提出關於官員財産申報的代表議案——他于2006年率先領銜提出《關於制定公務員財産申報法》的議案;2007年、2008年又連續兩年建議將《公務員財産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
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承擔“終端反腐”功能
“關於公務員財産申報,前幾年我只是提出建議和議案;去年我提出議案後,收到了監察部的督辦意見,稱正在積極做工作;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和我們所裏另外6名律師一起,開始起草法律草案,希望通過這一制度設計,提出更具體的條款性建議,進一步推動公務員財産申報立法。”
對於提出法律案這一做法,韓德雲代表把這當做“自己作為人大代表的一種履職方式”。據他介紹,按照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代表在提出進行某項立法或對某個法律進行修改時,最好附法律草案文本。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主要來源於兩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又聯合發佈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
實踐中,因為這兩份文件對於申報對象、申報範圍界定過窄等種种先天缺陷,實施起來鮮有成效。曾經有專家指出,在案發之前,一些腐敗分子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的家産,根本就沒有因為兩個規定的實施而有絲毫顯露;在近年來不斷增加的腐敗案件中,更沒有哪一位貪官是因這兩個規定的實施而翻身落馬。
在韓德雲代表看來,這兩份文件屬於政策性文件,並非規範性的法律文件,其申報對象範圍較為狹窄,且未涉及其近親屬,申報範圍也只規定了基本收入申報,沒有要求全面申報財産狀況,受理機構缺乏監管權威性,責任制度太過溫和。
韓德雲認為,目前我國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中最大的障礙是公務員存在抵觸情緒。究其原因,在於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具有“陽光法案”和“終端反腐”功能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這就使我國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未能和公務員制度相伴相生。因此,許多公務員對於這一制度存在本能的抵觸。”
韓德雲表示,近年來,很多官員貪污腐敗案都涉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儘快通過公務員財産申報立法,彌補我國公務員制度中的這一缺陷,就會使整個社會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小一些。”
公務員財産申報立法正當其時
對於被各界廣泛評價為“我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破冰之舉”的新疆阿勒泰地區的做法,韓德雲代表充分肯定的同時,也指出了“阿勒泰試驗模式”的局限性——“只是當地紀委等部門出臺的一項政策,是執政黨對於自己成員的紀律性規定,這也是目前社會對於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最大的誤解。
人們可能認為,這一制度只是針對執政黨的成員。而真正意義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必須具有普適性,適用於每一位公務員。”
在韓德雲代表提交的這部長達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中,詳細規定了申報對象、申報範圍和申報的時間和方式。此外,還特別規定,對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的實施,可給予3年過渡期。這3年內,申報對象主動上繳以前的全部違法違紀收入,審查機關可一律豁免紀律處分,並視情況由上級行政監察部門建議司法機關減輕、免除相關刑事責任。反之,可建議行政監察部門給予從重或加重處分。
在韓德雲看來,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最好由全國人大進行統一立法,不宜搞“地方立法推進全國”的模式,“只有具有普遍性、統一性的全國立法,才能有強制性。”
據了解,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財産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至今未見出臺。韓德雲認為,進行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的全國性立法時機已經成熟,目前,“四萬億”經濟刺激措施正在逐步貫徹落實,在項目選擇和資金投放方面,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具有的決策權與選擇權空前巨大,如果繼續缺失對公務員個人財産和收入狀況的有效監控制度,完全有可能在提升經濟的同時,醞釀更多腐敗滋生和權力尋租的“溫床”。
他認為,社會各界已經對公務員財産申報達成共識,目前關鍵的問題就是制度設計,只有通過全國性立法把制度建立起來,才能談如何運作、如何完善的問題,“做比不做強,早做比晚做強。”
公務員財産申報不會遙遙無期
記者注意到,在推進公務員財産申報立法的進程中,和韓德雲一樣鍥而不捨的,還有來自山東煙臺的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他在2005年和2007年連續提出“關於建立黨政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的議案和建議。他曾表示,若連任將持續提出相關議案,借此推動立法。
在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生涯最後幾個月,王全傑在媒體支援下發起“百日活動”,徵求民眾意見,起草了“關於將官員收入申報制度改為財産公示制度的建議”,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的前六天,呈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團的遲夙生代表對韓德雲多年來矢志不渝的做法表示支援,“作為人大代表,我們正是出於對社會的責任感、幾年甚至十幾年來一直通過提交議案、建議甚至起草法律案來推動一項制度的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決策者的態度,只要決策者下決心,這項制度的建立就不會有障礙。”
一位參與公務員法起草、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引用了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的幾句話: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這個國家的反腐敗就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這一制度的重要性是每不言而喻、最重要的,能破除來自權力擁有者和腐敗受益者的阻力。”
對於這項法律案能夠在本次兩會上得到多大的回應,韓德雲代表表示,他的初衷是這份法律草案能夠為今後出臺的公務員財産申報提供樣本。
與此相關,韓德雲代表多年來一直提出修改刑法第395條,提高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處罰標準,希望提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高票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從五年提高到十年。
不久前,溫家寶總理和網友坦誠交換對建立官員財産申報制度的看法時説:“我認為這個建議是正確的,我們説要實行政務公開,也要對官員的財産收入實行公開。當然,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
“同樣,我相信,我國建立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不會遙遙無期。”韓德雲代表説。(記者 崔麗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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