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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時間:2009-03-12 08:5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  人民日報3月12日發表署名信春鷹的文章《形成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文如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是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成就的一個重要標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屆滿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了實現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2009年是關鍵性的一年。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提出,2009年要在提高立法品質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決定性步伐。

  法律體系的形成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標誌。建國60年來,我國的法律制度經歷了初創、挫折、發展的曲折道路。改革開放三十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發展的黃金時期,我們用三十年的時間完成了其他國家用四百年到五百年才完成的形成自己國家法律體系的任務。

  法律體系不是抽象的數字或者指標體系,它是由特定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路徑和社會對法律的需求所決定的。例如,很多國家的法律體系沒有把經濟法作為單獨的法律部門,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它是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調控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説明,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法律,只要我國現實生活需要,我們就要及時制定,反之,外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和需要,我們不搞。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組成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對兩類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一類是為執行法律而制定實施規範;另一類是為行使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而制定管理規範。此外,國務院可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對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涉及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根據法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各司其職,作用不可低估。有些事項,用法律來規範尚不具備條件,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調整社會關係的方式多種多樣,除法律規範外,還有倫理道德、習慣規則、行業自律等。不同的方式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一般説來,法律要調整的是帶普遍性的、穩定的、成熟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那些關係。任何法律制度的設立和運作都是有成本的,在不該由法律調整的問題上立法,不僅浪費立法資源,還可能束縛生産力的發展,造成制度之間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同時考慮如何運用和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道德規範以及管理規範等其他社會調整方式的作用,集中立法資源,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需要適應客觀條件的發展變化不斷加以完善。改革不斷深化,帶來社會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必然要求對各方面體制機制進行完善和創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貫徹“五個統籌”,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都需要法律手段實現體制機制的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從戰略角度設計鼓勵支援創新、保護智慧財産權、促進科學合理配置資源的法律制度,把科技決策、科技開發、科技管理、科技成果的運用納入法制化軌道;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發展基層民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需要我們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法律制度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開放和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生命力所在。

2009年全國“兩會”特別報道

 
編輯:楊雲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