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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索引(調整後欄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點內容解讀
 
 
  來源:      日期:2003-05-27 16:08

 
中新網5月21日電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從哪幾方面重點對現行的應急處理機制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1、為了強化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揮系統,明確了政府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2、明確和完善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報告制度,強化了政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責任及時限。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有權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明確了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和應急處理能力建設的要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確保其保持正常運作狀態。同時還要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和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4、進一步明確規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專業技術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
  5、加大了對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理義務、擾亂社會和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與預警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報告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公佈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舉報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督導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醫療衛生人員的補助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政府的應急管理體制
  (一)中央政府
  1、國務院
  ——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
  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2、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二)地方政府
  1、省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的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的程式
  1、評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2、批准——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政府如何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
  (一)中央政府——國務院
  ——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援。
  ——鼓勵、支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發佈制度。
  (二)地方政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質儲備。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和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政府有關部門如何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衛生部
  ——制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資訊報告系統。
  ——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作。
  2、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對公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
  ——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
  ——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有關單位如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報告
  (一)各級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後2小時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
  1、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2、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三)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政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國務院
  ——批准啟動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設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二)地方各級政府
  1、省政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省級政府設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批准啟動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其他地方各級政府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産、供應。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政府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一)各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衛生部
  ——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根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負責向社會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佈為法定傳染病。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2、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接到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報告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二)各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對拒絕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強制執行。
  醫療衛生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
  ——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
  1、設立應急處理指揮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第三、四條)。
  2、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啟動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第二十七條)。
  3、督察和指導。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第二十八條)。
  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制度
  1、制定應急預案。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第十、十一、十二條)。
  2、建立預防控制體系。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並確保其保持正常運作狀態,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報告(第十四、十五條)。
  3、加強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和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能力(第十七條)。
  三、資訊報告制度
  1、強化人民政府資訊報告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到疫情等突法事件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九、二十條)。
  2、明確部門間的通報義務。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第二十三條)。
  四、 應急處理措施
  1、專業技術機構的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第二十九條)。
  2、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産、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第三十二條)。
  3、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第三十九條)。
  4、指揮部可採取的控制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5、公安部門的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第四十四條)。
  五、 經費保障
  1、應急處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援(第六條)。
  2、醫療救助費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第四十三條)。(來源:衛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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