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劉修文先生今日下午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企業所得稅法主要的修改歸納為兩大方面。
劉修文具體指出,一個方面是關於對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的規定,原草案規定在第6條,把它放在25%基本稅率之後作為另一種基本稅率。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把小型微利企業稅率放在什麼地方,對內資企業來説影響是一樣的,但是對外資企業的影響不一樣,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把小型微利企業的基本稅率移到了稅收優惠一章,作為一個優惠稅率。這一條主要的考慮是,根據我們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以後,回國繳納所得稅的時候,是按照我們國家法定稅率計算的,如果把這個稅率作為基本稅率,他就享受不到真正的優惠,所以就調到稅收優惠一章中。
第二個方面的修改,涉及到原草案第9條、第13條等,對所得稅額具體計算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些規定還不夠全面,但是在法律中又不可能作出全面規定,為了避免挂一漏萬,所以建議把有關涉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具體問題授權給國務院去規定,所以這一點作了相應的修改。此外,從法律規範性的角度對有關的章節和有關條款進行了合併或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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