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6日電 新華每日電訊3月16日刊登丁永勳撰寫的“每日一評”《“舊法”不清,不只是一種“懶政”》,全文如下:
兩會是匯集民意的重要平臺,也是完善和推進法治的重要平臺。據透露,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收到的796件議案中,法律案就有794件。這裡面有要求制定新法律的,也有要求修改、完善已有法律的。此外,還有一些代表委員注意到了那些早該廢除的法規和文件。
全國政協委員王翔在一條建議中提到,依照鐵道部28年前的法規,穿越鐵路被火車撞死,一條人命賠償300元。這一法規至今還在實行。全國人大代表袁承東則呼籲全面清理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新華社15日報道)
建設法治社會,立法是基礎。對過期失傚法律、法規的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時過境遷的法規還在作為執法依據,既害公平正義,還可能造成法規之間互相“打架”,給和諧添亂,有損法律尊嚴。
一般來説,新的法規出臺實施,都會明確規定原有法律同時廢止。而仔細研究這些過時的法規,基本都是有關主管部門出臺的暫行、試行法規和文件。不管怎麼説,坐視過時法規“暫行”了幾十年,主管部門難辭其咎。
更重要的是,執法者身兼立法者,不能排除一些主管部門以行政權代替立法權,用“暫行”法規和文件代替正式法律,或躲避人大立法程式。遇到一些執法難題,常聽有關部門歸因于“法律滯後”或“法律空白”,同樣熟悉的説法還有“政出多門”“九龍治水”,這多半就是部門立法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的。
究其實,過時法規不能及時清理,除了一些部門“懶政”“新官不理舊事”以及人大監督可能沒跟上或“顧不過來”等“程式性”因素,更主要的恐怕是利益算計在作祟。“一條人命賠償300元”,只要于“法”有據,只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沉默”,只要公民不站起來挑戰,“相關部門”説不定樂得陳年舊規永遠“規”下去呢。
過時“舊法”不清理,必然影響社會和諧。而要徹底清理于情于理都不通的“舊法”,必須進一步加強人大的立法職能和法規備案審查職能,加強人大對部門立法的監督,包括對許多依然“生效”著的過時法規的監督清理,使廢除“舊法”的工作也制度化、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