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之際,“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區的對外法律事務研討會4日在北京舉行。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黃惠康就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新華社記者:黃司長,涉港條約法律工作對普通人略顯陌生,能否予以簡要介紹?
黃惠康: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我們從事的涉港條約法律工作就是涉港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特區締結、適用與履行國際條約問題。回歸前,香港隨英國適用了一些國際條約,回歸以後外交國防事務將由中央政府負責,如何處理這些條約在香港適用問題是我們需要面對的。為保證香港平穩過渡,回歸前中央政府採取外交行動和法律行動,妥善解決了214項已適港的國際公約“九七”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的問題。回歸以後,對於我國新參加的國際條約,亦面臨是否及如何適港問題。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經徵詢特區意見,共為特區辦理新適用的多邊國際公約(含議定書、修正案等)超過100項。雙邊條約方面,為保持香港獨特地位,照顧特區需求,我們共依據基本法授權特區對外談判投資保護、民航、司法協助等協定200項,授權特區簽署協定108項、授權特區修訂協定15項。
二是特區參加國際組織與會議、提交履約報告問題。基本法第152條對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做了明確規定。據此,回歸以來,我們協助特區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有關條約會議180余次,並以“中國香港”名義發言;為特區提交人權、勞工、國際私法、民航等各類型公約報告或資料500余次,並共同組團接受條約履約報告審議。
三是特區對外司法合作問題。香港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與世界各國聯繫密切。因此,與外國開展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證人作證、凍結資産等司法合作需求較大。根據基本法,回歸後,我們共同意特區就1700余項案件與外國開展司法協助,維護了特區公正、法治的國際形象。
四是協助解決特區涉外法律問題。首先是有效處理外國在港國家豁免問題。為明確和解決外國中央銀行在港國家資産地位和豁免問題,外交部推動全國人大於2005年通過《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強制措施豁免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全國性法律的形式確立外國央行財産在港免於私法強制措施。2008年,剛果(金)在港被美國FG公司起訴,涉及國家豁免這一重要外交事務,中央政府對此予以關注。2011年,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釋法,解決了香港適用何種國家豁免制度的問題。其次是妥善處理涉外交及領事特權與豁免案件。回歸以來,已有130余個國家在港設立領事機構,外國領事官員以及訪港外國政要數量眾多。我們和特區共同妥善處理多起涉外交及領事特權與豁免案件。此外,我們還積極協助特區在德國等地設立經貿辦事處,敦促有關國家妥善處理特區駐外經貿辦事處的特權豁免問題等。
新華社記者:能否簡要介紹外交部協助特區打造“區域性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的主要工作?
黃惠康:香港特區政府提出,希望成為亞洲區域法律和糾紛解決中心以保持競爭力。外交部對此予以全力支援,與香港特區政府主管部門齊心協力,多方面做工作。在這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一項工作是中央政府成功推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今年4月決定在香港設立亞太區域辦事處。下一步,外交部還將在爭取辦事處儘快開始運作方面繼續向特區提供必要協助。此外,在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方面,通過外交渠道解決了印度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承認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問題。中央政府還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推介特區的仲裁服務,吸引各國來港仲裁民商事糾紛。
新華社記者:從您的角度看,“一國兩制”在國際法上有何意義?
黃惠康:香港回歸15年的成功實踐證明,“一國兩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是一項創造性傑作。從國際法來看,“一國兩制”不僅是實現國家統一的基本方針,更是對當代國際法的創新發展,對國際法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意義重大。
第一,“一國兩制”確認和維護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兩制”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成功實踐,拓展了和平共處原則的適用範圍。
第二,“一國兩制”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的具體制度。“一國兩制”推動形成特區締結適用條約的獨特模式,開創了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權的新高,促進了不同法係相互借鑒與融合。
第三,“一國兩制”為國際法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巨大空間。特區與內地全方位融合不斷深化,聯繫日益密切。不同法律制度互動,衍生出國際法、民商法和經濟法等領域諸多新問題,國際法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尚有很大潛力。
總體而言,從國際法上看,“一國兩制”順應了國際法演變趨勢,有力推動和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是新中國對現代國際法作出的重要貢獻之一,大大提高了中國在世界國際法界的地位和影響。
新華社記者:請問您如何評價涉港條法工作在涉港外交和特區發展方面的作用?
黃惠康:特區發展除了依靠國家支援、自身努力外,也離不開和平、法治的外部環境。涉港條法工作是國家涉港外交和整體條法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構建特區對外交往法律基礎,維護特區法治,保持特區貿易、金融、航運和仲裁中心地位,協助特區打造地區經貿和法律中心,全面提升特區國際地位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依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針,從維護特區長期繁榮穩定角度出發,依法做好涉港條約法律工作,重點解決“管長遠”機制建設問題,加大與特區交流力度,為維持香港特區的長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7月4日)